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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谎 仪 的 是 是 非 非

  其次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测谎仪的测试结果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因为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刑事诉讼法将证据规定为7种。这7种证据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是与案件的事实有客观、直接的联系,即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而测谎仪是对涉案人身体的各种生理参量的测试,而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收集和鉴定。测谎仪的测试结果与鉴定结论的对象不同、采用的方法不同、能否在诉讼中直接使用不同。[3]有的人甚至认为推行测谎技术可能使其沦为刑讯逼供的帮凶。[4]
  最后是“有限肯定说”。该观点认为用测谎仪审查被告人口供不可靠,因为即使是无罪的人在收审的特殊情况下测试,也会因为紧张而引起生理参量的变化;如果是一个狡猾老练的惯犯可能因心理训练有素,说谎不脸红,而在受审的特殊情况下测试,可能使生理参量变化不大或没有变化。因而反对将测谎结果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尽管测谎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直接加以运用,但是测谎证据能够成为侦查的向导,相对缩小侦查范围,赢得侦查时间,及时获得其它证据,为采取其他侦查措施提供有力的支持。具体说来,测谎证据在办案过程中有如下效用:(1)排除无辜;(2)认定犯罪嫌疑人;(3)提供侦查方向,增强办案人员的信心;(4)识别伪供伪证;(5)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为突审打下基础。[5]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正如“否定说”所言,测谎证据同鉴定结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从对多种生理参数的收集看,测谎仪是一种科学仪器,测谎证据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测谎仪的运用主要受到四方面因素的影响:操作员的经验、科学的程序、嫌疑犯的个性因素、测谎时的周围环境。例如,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测试对象有时可能对测试结果产生一定的误导。正如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专门致力于研究测试对象撒谎时的行为信号的心理学家保罗艾克曼所言:“最难以对付的是找出那些惊惶失措的怀疑对象,而他们恰恰又是没有说谎的人。”尤其是对测量结果的分析,对图谱的分析,还存在测谎过程中问题的设计等,都必须依靠测谎人员,而测谎人员的经验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测谎结果的好与坏。但是,即使最有经验的测谎员也会产生错误,正如前文所说的弗罗德•费测谎案,五位有经验的测谎专家其中有两位认为他有罪、一位认为不能确定有罪,一个认为这个实验无效,还有一位认为弗洛德说的都是真话,但是少数测谎专家的意见却被采纳,弗洛德被认为有罪。因此,测谎证据同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其实,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并不像迷信者认为的那样神奇,测谎证据的作用只不过是表明被测试人说了真话还是撒了谎而已,并不能回答被测试人是否实施了被控罪行、以及如何实行的被控罪行,故测谎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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