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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司法改革中的“造法热”

  然而,从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都采取由下至上的局部扩展方式,而不是由上至下的整体推进方式,导致各个地方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现象十分严重,使法治的统一性遭到了极大破坏。也正是由于这种“土政策”、“土办法”似的改革举措大量存在,使得目前进行的许多改革措施普遍缺乏法律依据,若任凭这种“良性违法”式的试验或者“司法造法”发展下去,就会给我们经过长期阵痛才刚刚步入正轨的法治建设添置绊脚石。更为重要的是,擅自突破法律框架进行改革往往会培养一种根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遵守法律的恶习,而这种恶习又会大大抑制人们法治意识的生成,在我国“官本位”文化积淀深厚的背景下尤其如此。在法治建设初期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严格执行法律也许比任何人为地在法律之外搞所谓“创新”都重要得多;司法实践中任何活动均应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否则,再好的愿望也会走向其反面。因为我国宪法已明确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原则成为宪法性准则。因此,一切司法活动都应当坚定不移地遵守法律至上原则,使法律成为司法活动的唯一上司,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试验”、“遍地开花”式的司法造法都是与法治原则背道而驰的,都应当毫不留情地予以抛弃。司法机关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使人们真正形成对法律的合理预期,法律才会受到人们的信仰,否则,法律将会形同虚设,法律的权威性也将会受到致命打击,到那时,建设法治国家犹如空中楼阁。
  我们认为,在中国“司法造法”至少在现阶段“水土不服”。如果在中国提倡司法造法,那么其负面影响将会远远超过其正面效应。第一,“法律漏洞”尽管存在,但毕竟十分有限,满足局部需求,漠视现行法律而另外寻找所谓“活的法律”,只会动摇法治大厦的整个根基。第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为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任何国家机关必须遵循“法有规定按法办、法无授权不得行”原则。再加上中国历来有盲目跟从、一窝蜂的习惯,如果提倡司法造法,那么必将导致司法人员的恣意造法、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法律的安全与秩序将会荡然无存。第三,在一般学者看来,这种司法造法也许导致一种“仁爱”的专制,但其前提必须是这些法官为仁爱者。但在我国依法治国刚刚起步、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法律共同体远未形成的今天,上述司法造法的所谓仁爱者极有可能蜕变为法律约束的终结者,从而加剧人治、滋生腐败。
  也许,有人认为“既然改革就应打破陈规,大胆地闯、大断地尝试”,我们认为,这用在经济改革或许合适,但套在司法改革头上未必对路。正如著名律师顾培东在《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一文中精辟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可以在局部地区、部分主体之中进行试验性推行。司法改革则不具备这种条件。司法的统一性以至法制的统一性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通的原则。司法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改革措施的实行不可能是局部性的。‘凤阳小岗现象’不可能、也不应当出现在司法改革之中。由此可以认为,尽管司法改革需要各级司法机构的积极性,也尽管司法改革的着眼点也在司法机构本身,但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或时序应当是‘由上而下’,亦即从总体上设计和指定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方案,并逐步推进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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