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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司法改革中的“造法热”

警惕司法改革中的“造法热”


王超


【关键词】严格执法;司法造法;司法改革
【全文】
  
  警惕司法改革中的“造法热”
  王 超
  内容提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的变动性需要进行司法改革以填补法律空白地带。目前,司法改革正在全国各地司法机构中如火如荼地展开,林林总总的改革措施纷纷出台。然而,从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都采取由下至上的局部扩展方式,而不是由上至下的整体推进方式,导致各个地方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现象十分严重,使法治的统一性遭到了极大破坏。尤其是一些地方出现了“司法造法热”现象。对此,若缺乏冷静而理性的思考,再好的愿望也会走向其反面。
  关 键 词:严格执法;司法造法;司法改革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司法改革的口号之后,司法改革一夜之间成为街头巷尾所讨论的热门话题。不仅法学界对此予以极大关注,就连司法实践界也不甘寂寞,名目繁多、形色各异的改革措施在各地纷纷登台亮相。其中虽不乏真知灼见,如审判长资格选任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在精彩纷呈的改革背后,“弄巧成拙”甚至“赶时髦”者也不乏其例,如“惊世骇俗”的零口供规则、被誉为“打开司法审判最后一个暗箱”的合议庭评议公开改革等。透过林林总总的改革举措,我们感到这股浪潮似乎“热情有余、理性不足”,有滑向“造法热”的危险。对此,若缺乏冷静而理性的思考,只能是自欺欺人式的进步。
  在成文法国家,一般认为,成文法作为法律形式化的标志,它能通过法律规则的完整性、逻辑性、明确性、科学性为司法提供权威有效的裁判依据,即信奉“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毋庸置疑,法官严格执法是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因为,法官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障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的正义、安全、秩序等价值,才能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尊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德国一些学者曾经强调:“法官只是法律之代言人,其判决应当只是法律的复印。”
  不过,法官严格执法的前提应当是:存在无所不包并能为法官所面临的一切法治问题提供完美答案的良法。但这种良法有吗?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历史上长达16000余条的《普鲁士民法典》的惨痛失败就说明了这一点。正如弗兰克(Jerome Frank)指出:“甚至在于一个相当静止的社会中,人类也无法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争执,而建立一套无所不包的、永恒的法则,藉此解决争议。……并没有一个人可以预见将来的变化,新的情况必然产生,那是立法时无法预见的。”所以法律并非万能,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的变动性必然使法律留下某些空白地带,因此,“法官的任务在于善于发现立法者的意图,通过创造性的、合理性的解释去平衡互相冲突的利益,法官绝不是一种自动的机械,而应该是对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创造者”。从某种程度上讲,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救济则无权利”,所以法官不能借口法无规定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判决。否则,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就会诉诸于私力,如果真是这样,等待我们的将是倒退与灾难。因此,立法上的漏洞为司法造法提供了生存空间。当法律漏洞出现时,法官绝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应当公正且理性地探求“生活中的法”。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主张法院的职能便是,“通过对法律原则的不断重述并赋予它们不间断的、新的内容来使它们与道德习俗保持同步”。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植入、中国加入WTO、诉讼民主与科学的发展趋势日益凸现,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以及现行法律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无疑需要通过司法改革加以解决。一言以蔽之,具有相对惰性的法律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填补法律空白,司法改革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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