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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审改革思路探讨

  虽然我们可以坚持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能够将已发生的案件原封不动地展现在人们面前,但这只能看作是一种趋势、一种人们认识事物的基本态度以及人们追求的理想境界。实际上,现实中的人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根本无法“原汁原味”地展现过去,那种寄希望于未来的理想境界是现阶段的人可望而不可及的。再者,按照唯物论的观点,“事实的绝对真实只能发生在事实产生的过程中,事后的任何试图再现的努力只能是相对的接近事实本身”。[1]即“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2]换句话说,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收集、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过法定规则的验证属实后,即在法律上认可其的真实可靠性。因此,法官能够做得到的只能是从法律上相对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法官所作出的裁判只要是基于“法律真实”就足以“平天下”了。那种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只能是骗人欺己的幻想而已。从“法律真实”出发重构我国审判监督体系,我国再审中出现的各种顽症将会大大改观。
  
  二、从“有错必纠”到“有错慎纠”
  
  有错必纠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失误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将错就错,继续维持裁判的效力,势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性,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有悖于通过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这一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此,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设立了再审程序,旨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予以纠正。这无疑是非常正确和非常理想的,也为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所理解与接受。
  但是,任何事情都要适度,过与不及均不足取。而从我国再审程序司法实践来看,我们似乎过分地强调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弊端,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因此,我们不能将诉讼活动看成是单纯的认识活动,过分追求“客观真实”、“有错必纠”,而置“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起诉”之类的基本原则以及包括裁判的既判力、程序终结性、诉讼经济原则在内的诉讼理念如不顾。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错案、错案的判断标准到底有哪些仍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⑤],而且难免碰到无纠错可能的案件。[3]加之基于国家政策、社会影响、风俗习惯、特殊形势、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全部予以纠正。因此,我们在重构审判监督程序体系之时,不能一味强调“纠错”,而应“慎重” 、“适度”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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