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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新动向

  三、“轻刑化”
  考虑到未成年罪犯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可塑性较强的特点,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无不将如何帮助其矫正他们的行为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在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处刑一般采用非监禁措施。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种“轻刑化”的刑罚措施。
  1、 撤销控罪告诫了事
  这是童犯﹝3﹞最轻的裁判。这意味着裁判司裁定童犯罪名成立,但认为他们应该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此时,裁判司可以裁定该童犯无罪释放,警方撤销控诉,而且不会留案底。同时,裁判司可以对该童犯予以警告,如果他们再犯法,便会遭到更严重的刑罚。
  2、“行为良好保证”﹝4﹞
  裁判司可能让未成年人无罪释放,条件是他们不再作奸犯科,即他们必须基于行为良好保证条件才能获得释放。行为良好保证将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如儿童法庭的行为良好保证生效期可达两年。另外,裁判司可就行为良好保证附加条件,例如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住在家中或者上学或者寻找工作。假如他们违反这些条件,他们就会再被提交法庭审理,裁判司可更改裁决而处以较重的惩罚。
  3、罚款
  裁判司对与罪行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可能会要求在28天之内缴交罚款以作为惩罚。假如该未成年被告人不付罚款,州债务追逃单位便会采取追讨行动。该债务追讨单位有权吊销其驾驶执照,从其薪金或者银行户口取款,或者将其财产充公以缴交罚款。假如这些仍不能确保缴交罚款,那么他们可能要做社区服务工作,也有可能被送到羁押中心。另外,裁判司可以同时判决缴交罚款和作出行为良好保证。
  4、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取代未成年被告人押往少年犯羁留中心的另一选择。社区服务通常不适用于14岁以下童犯或有毒瘾的罪犯。社区服务令通常由裁判司下达,但罪犯的工作受到少年犯司法部﹝5﹞主任监督。罪犯的工作通常是园艺或者清洁公众地方。假如未成年人罪犯不遵守要求作社区服务工作,他们可能被控“违反社区服务令”,违反社区服务令将会导致更长时间的社区服务或者监禁在羁留中心。
  5、行为监察
  行为监察类似于行为良好保证,唯一的不同是,它通常附加一项条件是未成年罪犯由少年犯司法部主任监察。被监察的未成年罪犯必须遵守他们的少年犯司法部主任的所有合理指示。这可能包括接受戒毒和戒酒的辅导;不能跟某些人见面;住在经少年犯司法部主任批准的地方;上学或寻找工作。行为监察一定包括未成年人罪犯不准再作奸犯科这项条件。如果未成年罪犯违反了行为监察的条件,他们便会被再提交法庭受审。
  四、“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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