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新动向
王超
【关键词】澳大利亚 少年刑事司法 新动向
【全文】
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新动向
叶 青 王 超
摘 要: 为解决国内青少年犯罪日趋恶化的问题,澳大利亚颁布了新的法律,出台了新的举措,对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使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具有“简易化”、“交易化”、“轻刑化”、“社会化”趋势。
关键词:澳大利亚 少年刑事司法 新动向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减少和控制社会犯罪的首要问题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尤其是对于生理、心理均处于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罪犯来说更是如此。为此,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非刑罚化、人道主义的倾向,只是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与程度有所区别而已。近年来,针对青少年犯罪日趋恶化问题,澳大利亚颁布了新的法律,出台了新的举措﹝1﹞,对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使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具有“简易化”、“交易化”、“轻刑化”、“社会化”趋势。
一、“简易化”
这主要表现在警察于庭审之前,可以独立地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直接作出实体性处理,而不必交由法庭审理。
首先是根据1997年的《少年犯罪法》的规定:(1)对在街头犯罪的青少年,警察可以口头警告;(2)对犯轻罪的青少年罪犯,警察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实施该处罚时,应通知其家长一起来警察局,首先让青少年罪犯自己讲述犯罪的经过;其次让其讲犯罪时有无考虑过事后会给家长造成什么影响;再次,若有被害人的,则要求其必须给被害人写封道歉信,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要求其讲明今后如何改正,使自己的行为变得好起来;(3)对初犯重罪的青少年罪犯,警察可以将其移交州青少年犯罪协商会处理。
其次是依据1998年推行的青少年犯罪条例,将被控较轻罪名的未成年罪犯拨离刑事系统。警方可能取代法庭,向未成年罪犯作出警告、告诫或要求他们出席少年犯司法审判会。警告适用于轻微的罪行。假如未成年人遭受警告,警方将不会记录其名字和不留案底。告诫通常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捕后一段时间内,在警署内进行。当他们承认犯罪时,他们可能会被告诫,而他们的案件就不会再交由法庭处理。在告诫程序进行时家长一般可以在场。告诫是一个严肃的程序,但当告诫程序完毕后,该未成年人不会遭受其他惩罚。
二、“交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