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诉讼特点的需要。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不难发现,侦查机关的大多数取证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的,不仅失去自由和孤立无援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参与其中,就连拥有一定调查权的辩护律师也不能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实施有效的制约。因此,在取证能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承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是很不公平的。相反,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法律监督权,不仅有义务而且相对有能力证明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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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杜培武案件的相关资料主要来源于:郭国松、曾民:《“死囚”遗书》,载《南方周末》2001年8月23日;段文:《杜培武:我的生活已经全部毁掉了》,载《北京法制报》2001年8月6日焦点周刊。
据悉,2001年8月3日,云南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办理杜培武案的昆明市公安局侦查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1零6个月缓期2年。
参见盛大林:《当心!“测谎仪”可能沦为刑讯逼供的帮凶》,载《检察日报》2001年8月22日第6版。
参见宋英辉:《关于测谎证据的有关问题的探讨》,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1期,第20页;王戬:《论测谎证据》,载《法学》2000年第5期,第19-21页。
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9页;李忠诚:《如何看待“测谎仪”》,载陈光中主编:《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版,第234-235页。
参见周智良:《从测谎技术的应用谈“心身证据”》,载《人民检察》,1999第1期,第15页。
万扬、杨柳青:《测谎仪:误解与真相》,载《南方周末》2001年8月23日第13版。
当时嫌疑犯弗罗德•费因被测谎仪测出说谎而被以谋杀罪判处终身监禁。但是两年之后,真凶被捕归案。在该案中,五位有经验的测谎专家其中有两位认为他有罪、一位认为不能确定有罪,一个认为这个实验无效,还有一位认为弗洛德说的都是真话,但是少数测谎专家的意见却被采纳,弗洛德被认为有罪。
李忠诚:《如何看待“测谎仪”》,载陈光中主编:《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版,第236页。
侦审中断式是指侦查和审判分离的、中断的,侦查行为的违法对审判没有任何的影响,也就是侦查的效力减退并必然导致审判效力的折损。
例如在杜培武案之前,昆明已连续发生几起枪杀案且多未告破,昆明马上又要举行“99世博会”,从“安定”的大局出发,这起“涉枪涉警”大案再不告破,官方的压力可想而知。这无疑为刑讯逼供的产生埋下了潜在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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