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测谎仪的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恰当地被放大,甚至达到迷信的程度。特别是近年来,有关测谎仪屡建奇功的报道常常给人一种错觉:似乎一旦有了这种先进技术,撒谎者便遇上了克星,违法犯罪分子再也休想瞒天过海,大有一测即灵的架势。对此,我们应该明确以下几点。首先,无论测谎仪有多先进,都难以有效的区分惊惶失措的无辜者和连眼睛都不眨一下的测谎者。其次,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测谎结果即使证明测试对象在说谎,也并不必然反推其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再次,测谎结果属于或然性判断,一旦对其奉若神明,则将冒极大风险。最后,测谎仪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无论是经验方面,还是技术条件方面,甚至理论方面均存在不足,贸然推行测谎仪可能对刑讯逼供、冤假错案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镜头二:逼供
从测谎的当天晚上开始,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
思考二: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有没有医治的良方?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深入,有关刑讯逼供的报道屡见不鲜,杜培武案便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在本案中,随着杜培武在法庭上绝望的呼喊声司法的尊严也在刑讯逼供者的拳脚下被一点点的击碎。刑讯逼供的弊端可谓人所共知,但是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供为何困难重重?这同其产生的复杂原因休戚相关。
首先是立法上的原因。⑴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19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为刑讯逼供的产生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如果他不履行这一义务,必然导致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刑讯逼供便是其中最为直接的“惩罚”。⑵我国法律没有对违反程序收集证据的相关后果作出明确而有效的规定。在证据学上,英美法系国家对待非法证据的做法一般是砍掉毒树、放弃毒果,而我国明显倾向于放纵毒树、吃掉果实。因为果实虽系毒树所生,但不能因此殃及池鱼从而否定果实的价值。正是由于我国对果实的难舍难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毒树采取了暧昧态度,使刑讯逼供等“毒树”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状况下“根深叶茂”。(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一些关键性救济权利,如沉默权、律师讯问在场权等,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薄弱可能导致刑讯逼供乘虚而入。
其次是诉讼模式上的原因。⑴鉴于口供的巨大作用,加之其他因素(如一些侦查人员的素质较低、侦查技术的相对落后)的影响,我国长期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案件成败往往过分依赖于口供这个“证据之王”,当不能通过常规手段获取口供时,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就成为获取口供的“杀手锏”。⑵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导致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难以建立,法院的权威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使审前程序脱离法院的司法审查轨道。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让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对刑讯逼供进行公正处理还存在极大障碍。⑶我国侦审中断式的诉讼模式[⑩]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般情形下,程序的连贯性表明,程序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程序无效或者程序正义性和合法性的缺失。但是在侦审中断式的诉讼模式的指导下往往导致侦查程序的严重失控,而侦查恰恰是诉讼程序中最需要控制的。缺乏控制的侦查程序极易产生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