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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形程序

  3、贯彻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把好司法队伍“入口关”,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4、继续大力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开发多媒体法庭出示系统,加快司法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大民众旁听力度,方便民众查阅诉讼文书,实行“阳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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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可参阅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5页;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243页;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7-98页。

目前,由于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加之又要法官包揽调查取证任务,法官只能从当事人身上想办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谁出钱为谁办案”的现象以及法官与当事人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行)的主要原因也就在此。参考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页。

A代表Affection,人情;M代表Money,金钱;P代表Power,权力。

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54页。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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