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辩护词
郭国汀
【关键词】侮辱/停枢于他人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的目的动机
【全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今天,轰动一时的林百连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在民主与法制深入人心的今天,本案能否获得公正判决,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作为辩护人,我为被告人从一个受害者变成刑事被告感到痛心,同时,我认为林柏连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除了其自身是个法盲这一主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其妻被他人公然侮辱引起自杀身亡这一残酷的事件使然。通过阅卷、会见被告、实地调查及刚才的庭审调查,我认为被告的主观恶性程度很小,且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较轻,而被告犯罪后又能坦白,真诚悔罪,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28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
刑法》第
144条之罪,通过法庭调查已证实。但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有必要探究被告如何从受害者变成刑事被告的原因,也即,被告为什么会犯罪,其犯罪的原因、动机、目的何在?弄清这些问题,固然并不影响指控之罪的成立,但对正确定罪量刑,做到罚当其罪,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一、 被告犯罪的原因
除被告是个法盲这一主观原因外,被告之妻遭他人公然侮辱引起自杀身亡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没有这一事件,被告不可能犯此罪,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被告始终认为其妻子被他人逼死,因而诽谤者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这种想法是合情、合理,也是有根据的。因为控告人林赛玉的行为显已触犯《
刑法》第
145条之罪。
所谓公然侮辱系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他方法”系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丑恶言辞,或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而“公然”则指不特定人或多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态。而林赛玉因怀疑他人,三番五次当街咒骂被害人是“婊子”,并指名道姓地诽谤被害人与某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作婊子系从其母传下来的等不堪入耳之语。这已完全符合公然侮辱的构成要件,远非公诉人所称的系一般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