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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约》第一条是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这可以理解为政治权利。《公约》第二条至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是要求成员国保障人的平等权的,也可以看作是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二条是关于迁徙自由的,第十三条是关于保护侨民的,都可以看作是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是关于思想、良心、宗教、言论自由的,可以看作是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是关于集会、结社自由的,显然是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是关于选举权和参政权的,明显是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和语言权利的,也可以认为是政治权利。
  《公约》第六条是关于限制死刑、废除死刑、确认人的生命权的,可以看作是人身权利。《公约》第七条、第八条是反对酷刑、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的,也是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可以看作是人身权利。《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是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也是人身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关于刑事公正审判的,可以看作是诉讼权利,也可以看作人身权利。《公约》第十七条是关于家庭、住宅和通讯安全的,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公约》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婚姻家庭权利的,也可以看作是人身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出生登记的,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
  很显然,《公约》规定的权利,除了政治权利以外,都是和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权利。因此,将《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更名为《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Bodily and Political Rights)才名副其实。
  将《公约》标题中的Civil Rights改为Bodily Rights在逻辑上也是讲得通的,因为人身权利(Bodily Rights)和政治权利(Civil Rights)都分别是人权的一个种类,它们之间不是种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可以并列在《公约》的标题之中。
  将《公约》标题中的Civil Rights改为Bodily Rights也可以使本《公约》和另一个《公约》的分工变得一目了然:两个公约都保护人权,一个保护人的身体权利和人的政治权利,另一个保护人的经济权利、人的社会权利和人的文化权利。
  
  刘大生 2003/1/17于南京求稗书斋
  电 邮 qbsz@sohu.com
  电 话 025-6529942
  
【注释】  ]具体理由见拙作《论Jus Civile的历史命运兼论民法的不成立》,《法治论丛》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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