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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具故事——规则的变迁与解释

刀具故事——规则的变迁与解释


姜朋


【全文】
  规则为谁而定(10)
  刀具故事——规则的变迁与解释
  
  姜朋
  在钥匙串儿上挂小剪刀可能是很多人的习惯。然而就是这样一把小剪刀却给准备乘X09102次航班去乌鲁木齐的Y女士带来了麻烦。2001年10月10日,当她在首都机场办理安检手续时被告知,按照民航总局和公安部的新规定,她可以在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来处置她随身携带的小剪刀:1.办理暂存手续,2. 放入托运的行李中托运,3. 请送行的人带回。 10月22日上午,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安检人员在一位乘客的手提包里发现了一把10余厘米长的陶瓷刀。该刀“刀柄呈红色,刀鞘淡绿色,刀刃却是粉白色,造型非常精致,酷似工艺品,但刀刃却锋利无比”。机场方面按照民航总局和公安部的规定将该刀予以收缴。 透过这两个有关刀具的故事可以发现许多问题值得思考。
  一、管制刀具、刀具、利器、凶器
  从相关报道来看,机场方面依据的是民航总局和公安部于2001年9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该《通告》禁止旅客携带“任何刀具”乘坐民航飞机。 而在此前,有关方面禁止携带的刀具范围还没有如此广泛。比如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的通告》(1993)、《民用航空法》(1995)以及国务院《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都只是禁止旅客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此外,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1982)以及其后公安部、民航局合发的《旅客随身携带利器运输管理试行办法》(1983)还分别对旅客随身携带“凶器” “利器”乘坐飞机作出禁止性规定。
  在上述规定中,管制刀具和刀具的区别是明确的。前者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刀、双刀、三棱尖刀;后者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还包括菜刀、大剪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具和少数民族的佩刀、佩剑等刀具。 但是从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的通告》(1993)来看,虽然上述这些刀具都可以纳入“利器”之列,但小剪刀、小型水果刀等则不在其中,因而是可以随身携带的。此外,该通告还列举了一些“钝器”,诸如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一件物品之成为凶器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使用方式是分不开的。因此“凶器”概念的外延是十分模糊的。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包括管制刀具、菜刀等大型刀具在内的利器以及前述钝器都有成为“凶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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