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刘温实、洪天赐均肯定是在机场和农资库熏蒸,肯定是在移仓后才开始熏蒸,原始的传真亦证实9月1日方移仓完毕,9月12日还未找合格仓库,尚未开始熏蒸。同时,刘、洪及检疫所均肯定是由检疫所放虫样的。然而证据表明放虫样时8月12日及16日,地点则在湖里库,根本未在机场或农资库放虫样。换言之,在检疫所检控的时间、地点根本未进行熏蒸,而在国贸自称的时间、地点则没有检疫所的监控。结论只有一个,即所谓熏蒸实际上并不存在。
6、从熏蒸收费上看亦可证实根本未进行过实际的熏蒸。国贸一审提交的熏蒸费收据均为白条,而熏蒸队和国贸均为国营企业,对付出和收受12万元巨款以白条结算是不可能的。1992年10月13日,国贸又提交了一份熏蒸队出具的1989年9月13日之收款收据(证据34)。当我们于1992年10月15日再次调查熏蒸队,要求查阅收款收据上下联,遭到了耐人寻思的婉拒。但在五年后的今天,刘温实当庭承认迄今分文未付熏蒸费!洪天赐当庭解释熏蒸收费20元/吨,3000吨计6万元,因熏蒸了两次故收费12万元(证据35)。然而国贸于1989年8月9日传真说:“熏蒸问题已与熏蒸队谈妥,费用达20万元之巨”(证据36)。当时谈的仅是一次熏蒸费,最多也仅是6万元,又何来20万元?国贸于8月29日、9月2日、9月12日传真则均说熏蒸费为15万元(证据37)。按检疫所监控的时间此时早已熏蒸完毕,费用充其量也仅为12万元,而非15万元,若按刘温实、洪天赐所讲的熏蒸,此时熏蒸尚未开始,又如何知晓必定要熏蒸两次。
7、鱼粉熏蒸消毒技术并不复杂,只需两天便可解决问题。然而国贸自7月27日接到检疫通知单要求熏蒸至9月26日检疫所正式放行竟花了整整两个月!根源在于国贸的目标不在于索赔区区数万元的熏蒸费,而在于转嫁其本次交易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国贸千方百计延长所谓熏蒸期,自以为咬定鱼粉生虫、熏蒸,一切损失均可转嫁,不但熏蒸费、仓储费、检疫费有人承担,连市价损失、利息也有了着落;甚至连本来没影子的所谓预期利润15万美元,也可以堂而皇之地索赔了。然而伪造的东西,毕竟难免露出马脚。国贸有关熏蒸问题矛盾百出的证据,证实其为货真价实的伪证。
(三)根本不存在由于生虫熏蒸造成延误销售的事实
上面我们已论证所谓熏蒸是国贸为了索赔而有意编造的,为进一步澄清事实,把本案鱼粉的报关、验关、放行和销售各环节彻底披露是十分必要的。
1、国贸于1989年7月31日传真称:“发现鱼粉有大量拟白腹皮囊活虫,鱼粉已被检疫所查封,不准销售,鱼粉无法如期交货,我司与客户已定的合同全部无法履行”(证据38)。随后国贸于9月12日索赔18万美元;10月10日索赔37万美元;11月8日索赔88.63万美元;1991年6月5日索赔106.7万美元。
2、查《中国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
25条,检疫合格的,货主或报检人凭检疫放行通知或货运单上加盖的检疫放行章向海关申请放行。本案鱼粉厦门检疫所于9月26日出具放行通知单,因此,表面上看确实由于熏蒸误期两个月。
3、事实上,国贸在7月21日便向海关出具保函要求移仓(证据39),早在8月2日便已正式出具保函要求提货(证据40)。海关则于1989年8月5日便已验关放行了全部3150吨鱼粉(证据41),值得一提的是,国贸8月2日报关时向海关出示的是7月22日检疫合格通知单(证据42)。而国贸早于7月27日获得了建议熏蒸的检疫通知单,8月2日也已获得检疫证书。由此可见,所谓鱼粉生虫、熏蒸、检疫所查封、海关不放行之说纯属子虚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