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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品质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第三,值得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均未载明在何处发现虫,证人李增华、颜金村庭上作证说:“7月27日在船上发现虫。但颜金村于1990年10月10日答律师调查时强调7月27日是在仓库发现虫的并多次亲笔修改以示负责”(证据8)。而颜之所以庭上改供则是因为“当时思想上没准备”(证据9)
 第四,更值一提的是:边防检查外轮监护原始记录白纸黑字,无可辩驳地证实:自1989年7月23日起至8月2日外轮离境,没有任何动植检人员登轮(证据10)。这一强有力的原始证据与证人颜金村1990年10月10日的证言相吻合,足资认定。登外轮犹如出境,因此登外轮制度十分严格,当班战士入伍仅四个月,受过严格的外事纪律训练,迄今不认识动植检人员,尤其是时值6.4学潮不久,公安部严令各边防严加防范(证据11)。证人陈东英于一审当庭证实:“6.4事件后国家有关边防的新规定贯彻到基层,贯彻到每个战士身上”(证据12)。事实上,外轮在厦门整个卸货期间,边防检查对上下船的所有人员进行了昼夜24小时的严格监控,任何人上船下船均有准确到几点几分的记录,因此完全可以排除偏偏7月27日漏记之可能性,进而证实了有关7月27日登轮检验问题上,有关证人作了虚假的陈述。
 第五,检疫记载表7月28日之记载严重违反习惯,在“实验室检验”一栏未作任何原始记录,而在“检验结果及评定”一栏直接记载。但对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发现多少虫,比例均无任何记载(证据2)。证人颜金村于1990年10月10日证实:对发现虫的比例,在何时何地发现多少虫均没有原始记录,断定是拟虫是根据口头汇报(证据8)。查《中国农林部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第12条规定:应及时登记检疫日期、检疫地点、检疫情况和结果。检疫所植检科7月22日关于无虫的检疫记录。7月31日仓库检疫记录,动检科7月22日、7月31日、8月12日之检疫记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偏偏7月27日发现虫之原始记录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5、联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述五方面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实鱼粉不仅在装船港,而且在中途港、目的港船上均没有任何活虫。
 (1) SGS于1989年5月31日出具的全套8份检验证书(证据13);
 (2) 智利渔业部授权专门机构于1989年5月31日出具的卫生检疫出口合格证(证据14),即“货物加工之技术检查及细菌检验证书”(证据15);
 (3) 上海动植物检疫所于1989年8月5日出具之检疫证书(证据16);
 (4) 厦门动植物检疫所于1989年7月22日出具之检疫合格通知单(证据17),即7月22日检疫记载表的原始记录(证据18)。
 6、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智利根本不存在拟白腹皮囊虫!有关的专著、专论认为南美无此虫(证据19)。至于国贸一审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充其量仅能说明中国学术界对南美是否有拟白腹皮囊虫尚存在争论(证据20)。然而,智利是否存在拟虫是一个事实问题,对此最权威的只能是智利的专家,而非国外的学者。1991年5月10日,智利总领事馆经智利渔业部授权出具的正式官方证明证实:“智利迄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智利存在拟白腹皮囊虫”。(证据21)
 7、既然合同约定了C&F的贸易条件,卖方只需在装船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鱼粉,便已完成己之交付义务;既然联中已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鱼粉在装船时,中途港及目的港船上均无虫;既然国贸未举出任何可以证明装船时已生虫的原始证据,其所举之间接证据又严重相互矛盾,存在着众多无法解释的瑕疵,且与边检登轮原始记录不符;既然事实上迄今智利并不存在所谓拟白腹皮囊虫;既然依现有证据连鱼粉到底是否真的生虫都无法认定,那么可以得出一个确信无疑的结论:1989年7月27日不可能登外轮检验,所谓7月27日检疫发现拟虫是虚假的,鱼粉是否真的生虫无法认定,丝毫无可能依现有的不真实的自相矛盾的证据推论出鱼粉装船时已生虫或已有虫卵的排它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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