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品质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C and F contract/ liability of quality/
【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引人注目的厦门国贸诉香港联中进口鱼粉生虫百万美元索赔上诉案,今天在此公开审理。
由于国贸未提出任何新证据,也未提出任何新论点,因而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仍然是:
1、 鱼粉到底有没有生虫?若真的生虫属品质责任还是风险责任?
2、 本案是否存在任何足以改变C&F贸易条件性质的特殊约定?
3、 合同中的复检权的规定是否可视为卖方的品质担保期限?
4、 买方必须负的法定举证责任:
(1)证明鱼粉在智利装船时已生虫或已有虫卵;
(2)实际进行了合理的熏蒸;
(3)延误销售是由于鱼粉生虫、熏蒸所致;
(4)买方的经济损失与鱼粉的生虫熏蒸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经认真分析研究,我们得出如下确信无疑的结论:
一、本案鱼粉是否真的生虫,依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认定,更无法推论出在智利装船时鱼粉便已生虫或已有虫卵的排它性结论。
二、本案不存在任何足以改变C&F贸易条件性质的特殊约定,复检权的规定与卖方的品质担保期限无关。
三、国贸未完成任何一项法定的举证责任。
1、 国贸提交的所谓1989年7月27日登轮检疫发现拟虫的有关证据有严重的伪证嫌疑。
2、鱼粉熏蒸两个月的闹剧完全是为配合巨额索赔而人为制造的。
3、国贸与银隆公司之间的1989年6月2日销售鱼粉合同;9月1日和9月15日之赔偿协议,均为事后专为索赔而炮制的伪证。
4、国贸在保险问题上的欺诈行为,使其丧失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兹根据经法庭反复核实、质证的证据,论证如下:
一、依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认定鱼粉是否真的生虫,当然更谈不上能推论出在智利装船时鱼粉已生虫或已有虫卵的排它性结论。
1、国贸的诉讼主张是索赔鱼粉生虫、熏蒸,延误销售季节所致之106.7万美元经济损失。因此,其首要的举证责任便是:证明鱼粉装船时已生虫或能推论出装船时鱼粉已生虫或已有虫卵的排它性结论。
2、国贸迄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在智利装船时鱼粉已生虫或已有虫卵的原始证据。
3、若要以推理的方式得出鱼粉装船时便已生虫或已有虫卵的排它性结论,国贸就必须提供充分的、真实的间接证据。
4、 国贸向法庭提交了下述间接证据:
(1)厦门动植物检疫所于1989年7月27日出具的检疫通知单:“发现拟白腹皮囊活虫,建议熏蒸”。(证据1)
(2)检疫记载表7月28日记录:“本批鱼粉卸货过程中,于7月27日再次检验,发现活虫拟白腹皮囊”。(证据2)
(3)第895114号检疫证书:“1989年7月24日检疫发现拟白腹皮囊活虫”。(证据3)
但是,国贸提交的上述三份证据在鱼粉检验的时间、地点等问题上出现了严重的,无法解释的矛盾,且有确凿的旁证可以证明其虚假性。因此,上述证据缺乏真实性,依法不能认定。
第一,检疫证书写明是7月24日发现虫的,一审时刘温实当庭作证说是7月24日发现虫,而检疫所是7月24日口头通知他的。证人李德平于1991年6月11日当庭解释该所习惯上不以实际发现虫之日,而是以开卸日作为发现日期的(证据4)。但我们当庭举证东渡港调度原始记录证实开卸日是7月22日而非7月24日(证据5)。
第二,7月27日检疫通知单已正式签发,但记载表证实,经办人是7月28日才口头向所领导汇报,而在汇报之前出具正式检疫通知单是不可能的。对此证人李增华证实:“把发现问题向领导汇报,然后领导依我们发现的情况再对外出证,我想27日出证可能是工作上的失误,正常情况下不应有这样的”(证据6)。证人颜金村亦证实:“7月27日出证按我的话讲是固有瑕疵,智者千虑也有一失,是一时失误”(证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