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书中一般都列有受益人条款。如果投保人选择了指定受益人,但在条款留空处没有填写具体的人,而是填写了“法定”二字,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指定受益人呢?如果是指定的话,受益人范围如何确定?是按照指定时的情况还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来确定?受益份额如何确定?受益顺序如何确定?从上文可以看出,没有法律依据将“法定”二字解释为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填写不产生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后果。这需要保险人在展业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遗憾的是,当前如此填写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且想当然地认为此时受益人即为法定继承人。
如果填列“法定继承人”的话,则相对容易处理一些。此时,受益人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如果指定时存在法定继承人的话,探究指定人的本意,受益人应当是此时的继承人。如果指定时没有法定继承人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法定继承人,则按照有利于受益人的原则确定。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法定继承人,则按照
保险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则按照
保险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及以上原则处理。以上诸问题都可解决。但有人不同意这种认识。他们认为受益人不应当是某种社会关系。其实,通过社会关系仍然可以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只不过增加处理的难度而已。
3、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先后时间时如何处理?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时,对受益人的受益权产生何种影响?是推定受益人先死,导致其丧失受益权,还是推定其后死,保留其受益权?
保险法中没有规定。美国1940年制定的共同死亡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当推定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理由是,这样处理受益人仍然享有受益权,更符合指定人的意思表示,是对指定人的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