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外观专利、侵权
【全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今天到庭应诉。
经认真、详细地研究本案的全部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 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 若已构成侵权,侵权的情节如何?
3、 应当如何计算损害赔偿?
兹针对原告的起诉其当庭提出的主张,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
欲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证明原告拥有合法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我们对原告的雪糕包装袋A,于1993年2月7日获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该专利现在是否仍然合法有效提出如下异议:
1、根据《
专利法》47条“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原告既然指控被告侵权,首先必须证明其外观设计专利仍然有效,即应证明其94、95、96年度已缴纳年费。然而迄今我们未看到原告举出任何此种证据。
2、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违反了我国标准化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雪糕包装袋A从
专利法角度看,属外观设计专利,但从标准化法规上看,则属于食品标签。
(1)《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原告雪糕的配料与其包装物上图案显示的苹果、葡萄、梨等水果毫不相干,显然属于“以引起误解的欺骗性的方式描述、介绍食品”。(94.2.4发布,95.2.1实施)
(2)《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国家标准,属强制性的标准。而《中国
标准化法》14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既然原告据以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际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其生产和使用均属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