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指控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检测尿样,是由一个并未得到德国田联授权的机构所提取的,因此对尿样的检测程序上可能有问题,结果值得怀疑。
第三,考虑到每个人的运动生命,四年的长期禁赛期与终身禁赛区别不大,因此,这一长期的处罚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
宪法性权利,即在其选择的行业内自由职业的权利,这些运动员都是以田径运动作为其谋生手段的。
第四,德国田联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能证明克拉贝三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虽然国际田联的反兴奋剂规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检测出其体内有违禁药品就要接受处罚),但其与德国法律认可的“无过错不受处罚”原则(nulla poena sine culpa)相违背。当某一民间性的国际组织的规则与德国法律相冲突时,德国法院将坚持德国法的效力,因为德国国家本身并非该组织的成员,不受其规则约束。
尽管德国田联法律委员会的该项裁决并不是一项法院判决,但其反映了大多数德国学者所坚持的观点。但这一案件并未就此结束,国际田联仍然坚持对克拉贝的处罚,并要求德国田联执行。克拉贝因而向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Landgericht Münichen I)起诉,法院作出一份长达125页的判决,裁定原告胜诉,并获得赔偿金,法院认定德国田联是国际田联的分支机构,因此如果国际田联拒绝执行该判决,克拉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分支机构德国田联的有关财产。慕尼黑上诉法院(Oberlandesgericht Münichen)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对“德国田联是国际田联的分支机构”这一点进行了更正,认为德国田联并非国际田联的分支机构。
四、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
与其他国家的体育行会组织一样,绝大多数的德国体育行会均建立了各自的内部纠纷解决制度,就行会规则的适用中发生的有关争议,通过其内部的特别的机构,如仲裁庭之类解决。并且大多数此类规则都规定了该内部解决方式是此类纠纷的排他的解决方式,有的甚至禁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规定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将遭受纪律处罚。在每个体育行会内部一般都会有三层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一层是行会的官员(如联盟的主席和总裁)有权解决纠纷;第二层:就该官员的裁决可以向某一委员会进行上诉,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一般又由行会成员大会决定;第三层,就该委员会的裁决可继续向行会成员大会组建的某一最终裁决委员会进行上诉,在第三层的程序中,往往不会涉及纠纷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而仅仅审查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即该上诉的裁决是否遵守了行会的章程、规章以及规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