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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体育法律实践管窥

  三、国际性体育行会有关行为的法律问题
  到目前为止,德国法院对国际性体育行会(例如各种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如国际足联、国际泳联、国际田联等等)有关行为能否进行司法审查,以及该种审查的范围有多大的问题都还悬而未决。[8]此外,对于外国体育行会的有关行为进行司法裁决的案件,德国法院还未曾受理过。但实践中此类纠纷有可能发生,例如德国法兰克福特格拉斯俱乐部(the Frankfurt Galaxy Club)是位于德国的橄榄球俱乐部,但它却是美国国内橄榄球联盟——世界橄榄球联盟(the World League of American Football)的成员,。
  但是可以清楚的一点是,德国法院将按照上述内容中提到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对德国国内体育行会遵循其所属的国际体育行会的规则或决定,而行事的行为(包括纪律处罚措施)进行审查。[9] 1972年德国门斯特州(Muenster)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是最好的说明。[10]国际排球联合会(简称FIAB)对一名德国排球运动员处以终身禁赛的处罚,理由是她违反国际排联的有关规则,为美国一家职业球队打球,德国排球联合会执行了这一处罚措施,因为德国排联是国际排联的成员。该球员不服,向德国门斯特州法院起诉德国排联及国际排联。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国际排联在该案中所适用的有关规则,违反了德国宪法以及民法的强制性条款。
  当然德国体育行会并不总是会执行其所属的国际体育行会的规则与决定,德国体育联合会与其所属的国际体育行会之间也可能存在矛盾。1993年3月,德国田径联合会(Deutsche Leichtatletik-Verband, 简称FIVB)的法律委员会推翻了德国田径联合会遵循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的决定所作的一项裁决。[11]该裁决涉及IAAF对三名德国田径运动员(其中包括前女子100米、200米双料冠军克拉贝(katrin Krabbe))涉嫌服用兴奋剂而实施的为期四年的禁赛处罚。当时克拉贝三人被查出服用兴奋剂,德国田联根据国际田联的规则对他们进行处罚。当时轨迹田联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首次违禁的处罚期是两年,然而本案发生之前不久,国际田联通过了一项决议,将该禁赛期延长至四年,但该项决议对禁赛期限的修改还未来得及被国际田联的反兴奋剂规则所采纳。本案原告不服四年的处罚决定,上诉到德国田联的法律委员会。
  委员会裁决贝拉克三人胜诉,认定处罚机构在进行调查时,确认的事实有误,程序上也存在问题,委员会将对贝拉克三人所有的处罚措施都推翻了。委员会的理由有:
  第一,德国田联的有关规则对兴奋剂处罚的问题语焉不详,仅仅规定参考国际田联相应的规则,这种做法是不完善的,本案中原告均是从属于德国田联的德国运动员,德国田联应当有自己的明确的兴奋剂处罚规则。在本案中,德国田联最后是参考了国际田联的规则,但四年期禁赛的处罚规则当时尚未被国际田联的规则所采用,因此不能适用这一“尚不存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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