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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运钞车被劫驾驶员被开除)案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运钞车被劫驾驶员被开除)案仲裁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劳动争议/
【全文】
  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因轰动一时的1.11案件代人受过的林知惠、孙建光不服福州市鼓楼工商支行开除公职决定之仲裁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审理。本案能在贵庭审理,本身即说明我国法制的完善已今非昔比,同类案件在文革时期,无人敢主张;那怕是十年前,也是告状无门。本案能否获得公正的裁决,其意义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各位仲裁员身负重任,必定会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本案争议的焦点乃是:1、申诉人是否有必须受开除公职的违章行为?2、运钞车遭抢劫的直接原因何在?3、被诉人对运钞车被劫应负何种责任?经认真细致地研究本案所涉之事实、证据、法规、规章,我们认为两位申诉人完全是无辜代人受过,对他们做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完全错误,应依法撤销,切实维护申诉人依宪法享有的合法正当权益。兹阐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 申诉人恪守职责,并无任何违反规章之处
  1997年1月11日,被诉人所属的闽A15795号运钞车在押运钞票过程中遭到四名持枪持刀的歹徒抢劫,被诉人认为申诉违反规章制度并做出开除申诉人公职的行政处分决定。
  我们认为申诉人恪守职责,并无任何违反规章制度之情事。查(1995)鼓工银字第20号文件《关于加强调押运工作的通知》:驾驶员的职责是做好运钞车的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座位,服从车上保卫负责人员的指挥等;而调运员的职责是接收各网点的出库、做好记录,接送款结束,要对车内进行检查,以防遗漏、款箱(包)等。
  在“1.11”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中,申诉人克尽职守均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无任何违规行为。然而,《处分决定》却毫无根据地认定申诉人违反规章制度。即使存在着在运钞车遭抢劫时工作人员必须奋不顾身进行搏斗的规定,申诉人从未听被诉人宣布传达过。根据被诉人援引的(1996)工银发第37号《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一)对本专业的重要规章、制度、规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对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必须给予处分的规定,应该处分的是被诉人的有关负责人,而非申诉人。何况令手无寸铁的申诉人与持刀、枪歹徒进行毫无指望的搏斗,无异于以卵击石,劳而无功,反而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至于被诉人声称第二申诉人“未按规定将所收款项放入后车厢,而是违规放在驾驶室内”,申诉人迄今未见过此种规定。申诉人之所以将部分款项放在驾驶室内,一是闽A15795运钞车后车厢门损坏且经多次反映情况仍未得予修理;二是调运钞票的操作习惯,多年来每位调运员也都是如此操作的,出纳科长和保卫科长都熟知此事但从未有过异议或制止。根据(1996)工银发第37号《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对本专业发生有章不循的问题,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致使业务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三)本业务部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资金、有价证券、票据、重要空白凭证等被骗、被抢、被盗的”对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必须给予处分的规定,应该给予处分的同样是被诉人的有关负责人,而非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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