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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中的价值评判

  “责任”一词包涵两层语义:一曰责任关系,一曰责任方式 。责任方式,即法律规定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如下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我国刑罚体系则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世界各国刑罚体系也大致分为监禁刑、非监禁刑与死刑。刑事责任的追究,大多数国家为公诉制度(英国仍保留自诉制度,但设检察官)被害人不作为当事人,也没有上诉权。
  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注重同质性救济;而刑事责任则对犯罪人的人身权作了严厉的处理。而且,民事责任对当事人的协议结果是优先考虑的,当事人可以庭外和解,允许撤诉;而刑事诉讼则完全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国家作为诉讼的主体,它的权力叫做“追诉权”。
  刑罚与民事责任方式的形式及其实现方式的这些区别,体现了公法与私法最本质的不同。民事法是私法,只保护一种人身自由状态与财产秩序 ,当事人依意志自由无法处置的权利,民事法都无权作出处置。而刑罚是公权力,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惩罚性 ,它着眼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即便是侵犯公民财产与人身的犯罪,其成其为犯罪的理由仍是侵犯了社会秩序——刑法意义上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统治秩序。国家公诉权的设立,不仅仅是对原始私人报复的一个禁止手段,更重要的是设立了一个国家权力 ,国家在进行统治与社会管理时,对某些对统治秩序与公共秩序形成了严重危害或危险的行为定为犯罪,这是犯罪的实质,某种意义上它与私权利是不沾边 的。
  两种责任方式与责任追究方式从最本质的意义上体现了公私法不同的价值标准,前者在于公正与秩序,后果在于平等与自由。
  
【注释】  周永坤、范忠信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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