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中的价值评判
曹巧媚
【关键词】法律责任 价值 公正 平等 自由 秩序
【全文】
任何法律原则的确立,总是多种价值理念冲突调和的产物。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据的价值标准与价值理念。
关于何谓法律责任,学界观点大体一致,可以简单将概括为因侵犯权利、违反义务等违法行为或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否定评价或谴责。近年来也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招致较多批评,笔者也认为该说有失偏颇,但是同时认为将法律责任区分不同的法律、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来讨论,则是有必要的。
法律责任的评价是一个多种因素的整体评价,并且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这些因素地位有高低,含义有异同,法理上一般概括为“行为、过错、因果联系和损害结果”,认为这些“与法律责任有关的要素即国家代表社会苛以法律责任时所依据的主要参数,它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极其大小。 ”分析这些因素在不同法律关系归责过程中的地位及方式,另外加上主体因素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可以看到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价值评价标准与评价机制。
主体因素的价值评判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所谓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理解和预见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意思能力。我国《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使用这一术语 。依学界观点,民事责任能力的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共生的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也有民事责任能力 。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有责任能力,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即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驱使,或者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暴力冲动行为或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的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害和财产损害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反向推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其报参与的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在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中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所谓辨认能力是行为人知道或了解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这样做会导致的后果;控制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愿实行或终止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会由于心理不成熟或病理缺陷想做而不能做,没有想做而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