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所提出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必须加强我国央行的独立性,必须以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间接对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方式进行我国银行法的修改。使其更好的发挥自己独特的职能。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应隶属于国务院还是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如何从立法上保证它的独立性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中国实行的市场经济还带有一定计划性,国家具有组织、领导、管理经济的职能,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与总体目标由中央决定,全国经济工作的实施则是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和领导的。在政府长远的总体经济目标与近期经济发展意图上,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会也不可能存在重大分歧,规定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同财政部是平行的,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中央银行受不同党派和集团的利益所左右的问题。第二,人民银行要对政府机构保持独立性,须直接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贯彻执行金融政策。这样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可以使人民银行不受政府短期经济政策的局限与随着短期经济政策摆动而摆动,减弱来自于外界对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和信贷规模的随意性。第三,从中国国情出发,在政治体制未作相应改革的情况下,加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在于人民银行是直接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二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任何人不行超越法律程序对中央银行进行干预。(11)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的可取。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的关系不是直接的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对立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相互发生业务往来的国家机关。他们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并列的地位。这仅能够使得我国的央行在独立性方面适应时代和各个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独立自主的履行自己做为“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的职能。
【注释】注:(1)选自王广谦主编的《中央银行学》,第1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8年8月。 (2)选自漆多俊主编的《宏观调控法研究》,第284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月。 (3)选自王广谦主编的《中央银行学》,第4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8年8月。 (4)选自漆多俊主编的《经济法学》,第57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 (5)选自蒲莉,何英,《中国与德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比较》,摘自《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9月,第20卷第5期. (6)选自闫海,石桂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摘自《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2月。 (7)选自郭锐,王立国《最新金融法通则》,第7页,大连理工出版社,1997年版。 (8)选自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第43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 (9)选自田恩义,张尹明《试论任何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摘自《黑龙江财经学报》,1997年第1期。 (10)【德】,罗斯科夫.《德国联邦银行及其法律制度》中国与德国银行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1)http://www.gzb.hubtvu.edu.cn/openedu/crtvu/中央银行理论与实务/教学辅导/10.htm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