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贸应偿还联中公司余20%货款319,095美元及其利息。
(二) 国贸应赔偿联中2000吨鱼粉的可预期利润21000美元及其利息。
(三) 驳回联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 本案诉讼费4190美元由原告负担982美元,被告负担3928美元。
原、被告双方均示服判,原告于1993年6月向厦门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被告迄今拒不履行该判决义务。而国贸目前光逾期执行判决的罚息即已高达160万美元,合计应执行款接近200万美元,本案仍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以下是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引人注目的香港联中企业资源有限公司5000吨鱼粉合同纠纷案之审理已进入高潮。本案既有扑朔迷离的情节,又有起伏跌宕的合同履行经过,还有激动人心的戏剧性插曲,也会有水落石出的惊叹!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联中公司之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深入调查,仔细分析、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有二,即:联中公司是否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国贸公司拒开2000吨鱼粉之信用证应负什么法律责任?通过两天的法庭调查、质证,案情已经明朗,真相亦已大白,我们的结论乃是:联中公司已依约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国贸公司无理拒开2000吨鱼粉之信用证,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立即偿付所扣留之20%货款及利息,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原告之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之抗辩主张不是没有事实根据,就是缺乏证据,或是毫无法律根据,且其提交之证据自相矛盾因而不足采信。兹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所涉及的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一、 联中已按合同规定严格、完整地履行了自己之合同义务
首先,我们向法庭提交的附件十,经法庭调查、质证核实表明:联中已于1989年5月31日依约定之贸易条件按质、按量、及时将3150吨鱼粉装船。我们向法庭提交并已质证、核实之第37至39号证据表明:联中公司已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交单。至此联中公司之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其次,事实上国贸也早已于1989年8月2日安全地全部收货进仓(见附件十一),而国贸亦已于1989年7月21日正式接受全套议付单据。
第三,国贸扣付20%货款迄今也为法庭调查所证实(见国贸之诉状),而此种扣付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鉴此,国贸理应立即偿付拖欠之20%货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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