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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司法更新[2003]摘选

  2003年8月1日的《经济创新法》(La loi n° 2003-721 du 1er août 2003 pour l’initiative économique )
  
  
  
  第一部分:2001年5月15日《NRE法律》涉及公司部分及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
  2001年5月15日的《NRE法律》主要涉及到金融法、公司法和竞争法。本研究仅限于公司法部分。如果与针对小型公司的1999年7月关于简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SAS)向公众开放的法律 相对照,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国立法者把NRE法律的立法对象瞄准了大公司或者可以说上市公司。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则在一年之后,使得NRE法律涉及公司的部分最终发生实际、完全的效力;《条例》大部分内容可以说是对1967年3月23日《关于实施<商事公司法>的条例》的修改与调整。
  下文将分别述及:对公司领导机关职权的重新界定(一),股东地位之变化(二),企业委员会地位之强化(三),加强透明度(四),审计人的地位(五),对民法典的修改(六)。
  
  一、对公司领导机关职权的重新界定
  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SA)而言,法国法规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管理模式:传统上的单层制和1966年商事公司法借鉴的、曾经成功地创造了战后经济奇迹的德国的双层制。法国学界和立法机关当初引进德国模式时,主要是被双层制实现了经营管理机关与监督机关职能的较为彻底的分离所吸引。不过出乎制度设计者的意料,实务界对德国模式表现出极低的热情——直到NRE法律通过前,时隔30多年之后,只有不到3%的法国股份公司选择了德国模式。不过,就上市公司而言这一比例较高,达到了16%;然而,在非上市公司中这一比例不足2% 。在NRE法律框架下:一方面法国法受到经济上成功的英美的强烈影响,另一方面也是面对长期以来商界对双层制的冷淡反应不得不作一些策略性调整,立法当局于是转而通过对自家土产的单层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造(一),以期达到加强公司治理的目的。而对从德国舶来的双层制结构,不过做了些小修小补工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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