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质押的灰色地带:法律的局限性谁来克服?

权利质押的灰色地带:法律的局限性谁来克服?


李金泽


【关键词】质押
【全文】
   形形色色的质押权利
  近年来,行政法规或规章肯定了财产权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等权利质押合法性的同时,学校收费权、电力公司电费收费权、民航经营与收费权等在银行实际操作中广泛得到实施。随着权利的不断产生,权利质押也在向一些新领域延伸。
  如某银行日前为一客户办理了厦门市第一笔人寿保单质押贷款,用于支持客户购买数码相机。人寿保单质押贷款,是该银行在近期推出的个人理财新业务。该质押贷款业务中,个人投保人(包括投保团体险的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经团体投保人授权的被保险人均可以持未到期并具有一定退保金额价值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保单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额度有最低限制(通常起点为人民币2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银行将根据保单退保金价值(退保金价值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核定)的90%,视客户需求,给予客户一定额度的贷款。
  电信权益质押也在渐渐推广。如A电讯有限公司向B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A公司将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移动公司)授权经营的GSM项目,即1万户移动电话号码的收费权出质向B银行担保。按照银行要求,A公司将移动电话收费账户设置在B银行,B银行对账户内的收费进行直接的控制;双方同时约定,若A公司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B银行要实现质权,就可以代位行使收费权并控制收费账户的资金流出,直至贷款本息得以偿还。
  此外,还有的使用出口退税权、特许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等作为质押权利向银行融资。
  这些权利的质押都有法律依据吗?根据物权法的重要原则——物权法定原则,质押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从法理上来说其合法有效的存在应该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在该问题上留下了空白。
  权利质押制度问题
  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