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罪推定”的上宪前景

  “让十名有罪者逃脱胜于让一名无辜者受罚”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道在回忆起“无罪推定”的多桀命运时,曾感慨万千。1957年,其时尚为华东政法学院青年教师的黄道以《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文,在法学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在那个特殊的时代里,这篇新中国成立后首倡“无罪推定”的学术文章给黄道带来的伤痛竟是“内定右派、控制使用”长达二十年!
  直至1996年,“无罪推定”原则走进我国法律之中又经过了20年的风风雨雨和几经较量。在此之前,司法实践部门在更多时候只能适用笼统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一原则在处理疑罪时便显得无能为力: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
  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在程序上,即在经法院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有罪之前解决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它要求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带有罪的偏见,而是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来看待;在实体上,即在面对疑罪案件时可基于这一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正如英国18世纪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所说:“让十名有罪者逃脱也胜于让一名无辜者受罚。”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上宪标准早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即有明确体现。二战后,此项原则迅速被许多国家及国际人权法承认。对照我国已加入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可以发现,我国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并不完整而又缺乏宪法依据。虽然我国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已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又具体规定了疑罪从无的规则,即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显然,这远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终点。如果我们将宪法纳入视野,就会发现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上的这一原则略显尴尬:做为刑事诉讼法母法的宪法竟然在“无罪推定”原则上只字未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