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司法解释第一号企业改制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罗培新
【关键词】企业改制
【全文】
2003司法解释第一号企业改制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
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作为2003年的第一号司法解释,
《规定》为纠正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改制困境
加入WTO的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WTO带来的强有力的外生性约束规则,正极大地推进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企业,这一经济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正经历着艰难却又别无选择的历史嬗变:建立以产权多元化、激励和约束一体化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竞争能力,这对于习惯于计划管理模式特征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不啻是一场脱胎换骨的重生!为争取有利的“再生”条件,企业在这场名为“改制”的社会变革中,与银行等债权人、政府部门、法院、资产评估等中介部门展开了新一轮的博弈。
目前,我国正站在计划时代稳定而低效的秩序被打破、新的市场秩序又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门槛上,利益冲突极为明显。在重重利益纷争中,催生出了许多“制度创新”:企业千方百计地设计出了许多避免承担债务的方式,甚至是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
由于中央和地方事实上的财政分权(企业属于地方,但银行却是中央的),企业的这种行为,尽管从长远看,对地方的信用和法律环境均有恶劣影响,但从短期来看,因为能够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对地方益处良多,而且政府官员为官一任,更倾向于“造福一时”。于是,在企业与银行的矛盾中,地方政府往往偏袒企业。寻求法律支持的银行,在“地方化司法”的运作之下,更多的是无可奈何。
这样,企业改制中就出现了逃避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逆流,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优势企业本来经营状况不错,看到别的劣势企业尚且可以借企业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于是也跟风随流,此风一开,最终使企业改制成了银行债务和国有资产大逃亡最时髦的借口,企业改制的良好用意也就大打折扣。甚至相当多的企业改制方案,只要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和主管部门的认可便可实施、出现了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的情况。这不但意味着政府对改制企业成败承担了隐含担保(即愿意承担改制的风险和损失),更使得改制过程中腐败丛生,银行的欠债无法收回,职工下岗待业无法安置消化,最终矛盾和问题还是集中到政府这一头,企业“暗渡陈仓”,承担成本的却还是政府。在企业改制中,劣币驱除良币的悲剧一再上演。如任其蔓延下去,我国在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伟大蓝图,将大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