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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法律时代的感想

 就国家法制建设,针对媒体报道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而言,首先是越权。《立法法》规定了各级各地机关的立法权责和立法程序。而这些热闹一时的一些立法行为,如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规章、吉林省关于未婚单身女人生孩子的地方法规,无一不与《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换言之,部分或全部规定无效。笔者曾著文《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缺陷》,其中详述该条例中所存在的可操作性极差和与《立法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相衔接甚至是相冲突的两大立法缺陷。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将鉴定人员因私利而违法鉴定的行为"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意地解释了《刑法》。未婚单身女人生孩子的规定则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等法律冲突。据说北京市又有新规定出台,为鼓励下岗工人创业,规定凡下岗工人成立公司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这一规定初衷是好的,可能也会卓有成效,但它无疑又将《公司法》扔到了垃圾箱中。如果说越权只是一个虚无飘渺的东西,那么如果出现了付作用,比如,如果未婚单身男人们主张,基于男女平等之原则,也应当同时规定未婚单身男人也可以生孩子。此时该作何处理?技术上的问题难不倒人,因为单身男人们可以自己找个母体怀胎去解决。至于虽之而生的是否允许借腹生子的问题,大不了继续主张立法来授权。只要是无偿的,男人找人女人借腹生子,和未婚单身女人自己生子,也无实质性区别。即使是有偿的,既然有权生,作为配套措施就也应当允许。讨论可以继续扩展,比如继承,一父两母等等。我们可以因此立出更多的法来,也必须立出更多的法来,否则始终有理不清的问题。即使因此前卫立法领先于世界,录入吉尼斯世界大全,吉林省的老百姓生活会过好?有这功夫吉林省多发展自己的经济多好。人们可以有自己自由的思想,但仍应受现实社会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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