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在西南的重庆,一位因为怀孕而被学校开除的女大学生及其父亲,也诉诸个人隐私权、个人自主权,向学校的管理权、处分权和有关学生品行道德的校纪校规提出了挑战。这位女生与她相爱的男生,在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因女生在校医院检查出身孕而被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除名。在世人用较为自由的眼光来看待爱情和婚前性行为的时代背景之下,学校此举无意间掀起了轩然大波。在校成年学生,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出于两情相悦而自主地发生性行为?学校究竟当如何管理,才可以既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和隐私权以及间接涉及的受教育权,又不会鼓励性自由、引发性泛滥和学校秩序的混乱呢?
养狗需要邻居的同意,这是江苏苏州新近出台的规定。本意为了协调邻居与养狗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共秩序,却给了邻居决定他人生活方式的权利。邻居并不是一丝一毫地不能干涉他人的生活方式,若养狗人不注意减少犬吠之声、不注意保持环境卫生等,邻居完全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的相邻权,要求养狗人不得扰邻。然而,养不养狗是一回事,如何养狗不扰邻是另一回事。把前者交由邻居决定,似乎过度地侵入了个人自主的权利。
事例是不胜枚举的,其中透露出来的信号则是一个:“权利的边界”在人们日益关注自身正当利益的时代,逐步提升为凸显的问题。然而,饶有趣味的是,框定权利边界本来似乎应该是立法者的事情。在一个奠基于民主理论(即大多数人的统治)和间接民主原理(即人民选出代表制定表达多数人意志的法律)之上的国度,普通民众早已在理论上把许多“立规矩”的事情交给人民代表机关了。实践中,无论人民代表机关在多大程度上真实地代表民意,他们毕竟在做着大量的制定规则的工作。而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无不是在界分权利、明定义务(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以调整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那么,是不是因为我们的代表、我们的立法者工作做得不好,致使立法不完善,进而出现了如此多的权利边界模糊不清、冲突层出不穷、纷争廖无定论的现象?
也许,立法者确实还可以付出更多的努力,来应对和解决业已曝露出来的问题。但是,简单地提问“立法者工作做得好不好”、“立法完不完善”、“需不需要加强立法”,依然是抱着对立法过程的完美奢望。
其实,在许多事项上,立法者早已经表达其态度。例如,与发妻和情人的继承纠纷有关的,立法者通过《
民法通则》宣告“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同时又在《
继承法》上承认“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而涉及到黄色影碟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厉禁止“制作、 复制、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在学校管理学生方面,《
教育法》授权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要求学生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也宣布,“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至于养狗需征得邻居同意,则是苏州市立法者对城市养狗确立的新型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