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知识的法治
基于知识的法治
空桐树
【关键词】知识 法治
【全文】
基于知识的法治
在苏力教授的一篇文章(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代译序)中,他提到了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看得出他对此是非常认可的——不仅因为大量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已经成为现代立法和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了,更因为现代社会科学知识在法律中所具有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重构司法体制中各级法院和法官之间的关系,降低法院系统的行政性程度。这样的视角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无疑是非常独到而新颖的。苏力教授也明确指出,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不能只注意或过分看重体制的调整,还需要借助知识的影响力。但知识如何才能在法律中具有力量呢?虽然苏力教授在该文中并未予以回答,但该文所提出的思路却非常值得法学界的人士关注,并且该文同时涉及到了几个相关的重要问题。比如,依法审判与在法律中多方面的知识运用之间如何协调?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如何为司法审判所应用?或者说司法审判应当如何应用其他学科的知识?知识和信息如何同法治兼容等。循着这样的思路,我们试图对知识与法治的关系作一简单的探讨。
法治包括两层意思:制定出来的法律为良法,法律得到严格的遵守。而法律是否为良法以及法律是否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在现实中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司法审判中。因为,正是因为冲突的发生才使得人们关注法律的规定,并进而会对法律的理解产生分歧,而法官的最终裁判在一定意义上又正是对什么是“法律”的权威阐释;相反,在没有冲突发生时,以及冲突发生了但没有诉诸法院时,法律或者像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空气一样不怎么为人们所感知,或者人们各自保持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并不能使关于什么是现实的法律的观点客观化。因此,考察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要害在法院的司法活动。
法院的司法活动一端联系着制定出来的法律,另一端则联系着具体的事实。通过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适用于作为小前提的事实,从形式上看,法治的两层含义尽在其中。但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事实这个过程从来不是机械的,而是由活生生的、有着七情六欲、知识结构、文化背景也不尽相同的人作出的。我们能够忽视这个环节吗?除非认为制定出来的法律就像自动售货机一样能够不受人干涉地运作,那么这个环节就是不可以忽略的。“依法审判”可以说正是在自动售货机理念的支配下而对法治的最高追求——制定出来的法律是正确的,由此输入的结论也必然是正确的。但现实总是超乎想象的复杂,将法律视做自动售货机的想法从来就只是一个梦想,从今天的眼光看,它无非代表了工业时代知识的虚妄。因此,必须承认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