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信用的形式有多种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国家信用、国际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商业信用等几种形式,而我们一般提到我国的信用不足主要指的还是消费信用不足和企业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商业信用以及直接融资的不足。有学者认为我国信用制度构建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内需规模和市场需求质量不足。[34]而市场需求不足的原因,笔者认为还是由于投资不足造成的。所以我国信用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扩大社会产业资本的增值,拉动储蓄资本向投资转化,改善投资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而这也是我国商法现代化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
第三,现代商法是开放式、国际性的商事法律规范。现代商法,其同义语就是新的商人习惯法,就是商法的国际统一。“资本主义,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35]同样,在商品关系领域中,随着国际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日益发达,商事习惯作法和惯例就逐渐从一个地方向全球的方向传播和发展,并开始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逐渐形成某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具有统一性质的商事习惯和惯例,从而开始出现了世界性的商人法。[36]这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现代化的商法。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适应WTO规则对信息公开化的要求,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如制订信息使用法、修改
商业银行法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从而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公平享用的信用信息环境。在这方面我国应多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应立法,德国在1998年6月颁布的《商法改革法》中关于商事登记程序的规定,就不乏可借鉴之处。如其规定,“已登记企业要将最新的营业地址提交登记且要保证每个人都能查阅,登记的任何改动都必须立即通知登记法院”,“在商事登记簿和合作社登记簿上登记的自然人必须登记自己的出生日期以便验明正身”等。[37]商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所以,在我国商法现代化进程中应充分借鉴和移植那些能够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法理念和具体商事法律制度,而信用制度便是我们需要借鉴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商法的现代化需要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法治化进程中,法的借鉴和移植是其基本规律之一。有学者认为,借鉴包括现代法的精神(观念、意识)的借鉴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其中现代法的精神的借鉴更为根本,更具有实质意义,它是整个法制借鉴的基础,当然也是最为艰难而持久的一种法制借鉴形式。[38]而我国商法现代化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应是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借鉴和培植。在英美法中,一个有效的合约一经订立便是神圣的,双方必须要严格执行。[39]并且这种履约往往是人们内在的道德起约束作用。诚信是西方国家民商事法律的基础,也是国际商事贸易的基础,甚至有人称之为国际贸易的堡垒。[40]显然,同西方现代国家的公民法治观念一样,这也是西方国家在商品经济基础上所产生的人文精神影响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我国信用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时期的小农经济意识对民众的意识形态影响过深,我国没有经过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高利贷资本的规范和约束,残忍的高利贷在封建社会一直占统治地位,缺乏生活资料来源的贫苦大众忍受高利贷的盘剥,所以,不到万不得已决不负债。[41]宁可求助于亲友而不贷款,这正是我国民众的传统负债观念。信用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借贷活动,市场主体若没有借贷活动,他的信用便是空白的。我国民众传统的负债观念也可以说是我国信用文化缺失的重要原因。所以强化信用观念,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是我国信用制度建立的重要社会文化基础。我国在借鉴国外商事立法时,有必要将西方的信用观念导入国内,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观念双重角度来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