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种看似立法技术上的遗憾,从更深层次看其实更是映射出法治理念上的缺憾。作为规范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的最基本特征可以说就是规范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设定调节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体现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本准则。作为民事行为主体,抽象的国家也好,具体的政府也好,在其所参与的民事行为中并不必然具有高人一等的地位,而是与公民和法人一样身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这种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应当是民法典需要体现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正是在这一点上,目前物权法编草案中有关私人所有权保护的这种颇为居高临下的“国家保护”式语言,如果不是起草者以前的习惯使然而是有意为之,那实在是反映了我们在立法理念上的差距。
充分保护私人所有权
再进一步看,民法在本质上是一个权利体系,是一部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宣言书,这一点不仅是为法律学界所公认,也是参与起草和审议的立法人士的共识。在这个意义上,民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社会功用其实是为公民和法人在日常民事生活中的各种合法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的充分法律保障。而物权作为财产关系的基石,是公民和法人所比不可缺的基础性权利;充分保护私人所有权,不仅是目前中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现实的需要,而且也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使个人能够真正成为自立的权利主体的前提要求。私人财产权的神圣性,在英美法的法谚中被形象地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也就是说即便是居住在风雨飘摇的寒舍中的穷苦人,财产权也使其完全有权抗拒国王的擅自踏入。(见Tibor R. Machan:Individuals and Their Rights,LaSalle:OpenCourt,1989;另,刘军宁先生在其《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一文中对这句西谚进行了相当精到的分析论述。)
顺便说一句,这一点与前段时间被中国媒体曝光的“夫妻在家看成人光碟被抓”事件相比,无疑形成了相当鲜明的对比。如果在法律上确立了对私人财产权的充分保护,那么擅闯民宅的警察其实首先就侵犯了这对夫妻的财产权,在英美法下的话更构成“非法闯入”(trespass)之罪。无疑,从有效保护私人所有权的效果这个角度进行考量,目前我们在民法典草案中所见到的这些言必始称“国家保护”的宣教式条文,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将私人财产保护完全置于国家机器的自由裁量之下,而未能明确私人财产“非经合法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剥夺”,这样恐怕不管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很难达到“国王不能进”的效果。
由此可见,目前中国民法典草案中颇受关注的有关私人所有权保护的条文其实尚无不遗憾、亦未尽人意。最好的补憾办法其实就是摒弃目前这种国家主义的宣教式立法语言,而代之以人本主义的严格排除式立法语言,即用“私人财产,非经合法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剥夺”这样的精确体例取代目前的“国家保护……”体例。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在于大大加强了法律保护私人财产的力度,而且也强调了法治的程序理念和对公权扩张的合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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