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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给谁带来麻烦?

沉默权给谁带来麻烦?


阚敬侠


【关键词】沉默权
【全文】
  沉默权给谁带来麻烦?
    
  《北京青年报》1999年6月25 日第2版前沿反馈栏目发表了一篇题为《也谈沉默权》的文章,谈到沉默权将会给侦查、审判、劳改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最严重的后果是破案率将大大下降。文章最后建议我国在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时应对沉默权一项予以保留。
  读罢此文,不禁义愤填膺。我国刑法早已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刑讯逼供,沉默权其实是我国刑法的应有之意。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乃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的阶段性成果。而可怕的是,我国司法界现在仍然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和做法,即把认罪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之一甚至是主要标准,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不是人民群众,不受法律保护。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冲突。由此可见,我国司法界有法不依的状况严重到了何种程度!该文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一贯立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自供其罪。其实这种立场并非新中国司法机关的发明创造,而是古代纠问式诉讼的现代延续。这种司法制度造成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株连无辜之类冤假错案不胜枚举,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痛苦。而现在有些人居然还要竭力维护这种制度!
  其实,反对沉默权、促使犯罪嫌疑人自供其罪的做法之所以受到某些人的青睐,并非由于冠冕堂皇的所谓人民群众利益,而是源于骨子里的封建特权与专制意识、对人民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严重蔑视、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所有这一切,无不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背道而驰。
  实行沉默权,必将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全新的挑战,而实际上,这仍然不过是我国现行刑法的本来要求。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则司法机关的相应义务就是运用合法的、先进的手段、掌握全面精确的法律及有关知识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司法机关如果满足现状、不思进取、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违背人民民主制度,必将导致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终将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抛弃。
  实行沉默权,一方面能够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现象,另一方面,也可能在短期内出现破案率下降的情况。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实行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下降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一、现在有些案件的侦破可能是违反新刑法的,引起群众不断上访,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一些不安定因素。这说明提高破案率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破案率衡量的是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不能在违背侦查机关的工作目的——依法揭露犯罪——的基础上提高破案率。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二、现在仍有一些案件未被侦破,却并不是因为沉默权。侦破案件是一项法律性、科学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人员来完成。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当充分学习、运用合法的、科学的知识和手段,以此提高办案质量和破案率,而不能舍本逐末,片面追求破案率以致违反法律。三、实行沉默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将会促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尽快提高办案手段,从而减少违法办案的数量、提高合法的破案率。因此,实行沉默权,并不必然导致破案率下降。破案率若有下降,那么,下降的百分点必然是违法办案的数量。所以,实行沉默权后,破案率果真下降的话,这非但不是国家和人民的所忧,相反,这正是国家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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