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改制 中央博弈地方
陈炜恒(恒方)
【关键词】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中央,地方,博弈
【全文】
司法介入改制 中央博弈地方
恒方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其2003年的第一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改制规定》),以纠正和制止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规定》共分八个部分,即案件受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附则,共三十六条。根据《改制规定》,自2003年2月1日其生效之日起,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则应予以受理。
虽然乍看上去《改制规定》整体制度设计的涉及面颇宽,对各种不同形式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民事纠纷问题大都进行了一定归纳,但要说真正的矛头所向其实就是近年来在地方上愈演愈烈的企业借改制或破产之机逃废债务这个问题。关于这一点,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改制规定》新闻发布会上就已直言不讳地指出“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现象较为突出。为有效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有必要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改制规定》时更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依照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妥善审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制裁假改制、真逃债和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所谓借改制或破产逃废债务,是指债务人为达到减轻甚至免除债务责任的目的而借企业改制甚至破产的名义将原企业优质财产移转到新组建的企业中或者以安置职工的名目直接分配给企业职工,但将债务留在只剩空壳的原企业,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自从9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开始试点并逐渐推广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以来,不少地方逐渐开始默许、纵容甚至鼓励地方上经营状况欠佳的企业充分利用政策性破产允许将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而企业破产后银行形成的呆坏账可以核销这一特点,通过企业破产改制以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和地方财政包袱。这种情况甚至在一些地方演变为具有相当规模的“破产风暴”和“破产运动”,地方政府甚至不惜明文要求当地法院抓住中央对政策性破产工作尚无硬性约束的机遇“加大破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