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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

  2.广告制作、审查、刊播。新闻媒体以发现和传播新闻为主业,真实性是其存在基础。国家规定广告内容也首先应当是真实、合法的。因此,无论如何,新闻媒体都应当确实承担起对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性的法定审查责任。现在,人们对新闻媒体上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如果新闻媒体在激烈的广告市场竞争中因利益趋使而疏于履行法定审查责任,那么,有关媒介虚假广告的法律纠纷必将进一步增加。
  3.新闻媒体的广告监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进行监管。但对新闻媒体的广告监管,人们倾向于认为由新闻界的行业组织协助国家机关具体负责,因为这涉及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人们愿意给予媒体较多的自由而非强制。因此,新闻媒体的行业组织如何获得这样的监管地位、如何规范媒体广告竞争行为,成为国家机关和新闻行业组织必需重视的问题。
  四. 媒介资本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1. 媒介的投资、融资行为。媒介资本经营主要是指媒介的投资、融资行
  为。媒介经济的日益壮大一方面产生了一批优质媒体和大量急需寻找增殖途径的闲置资金,另一方面处于竞争中的新闻媒体需要吸引他人的投资,同时,媒介经济的可观利润也在吸引着业外资本。目前,国家禁止外国和本国私人资本直接进入新闻媒体。但是,不禁止媒介资本对本行业内外以及对国外的投资行为,也不禁止媒介资本的上市融资行为。因此,媒介资本如何充分利用现有各种合法的投资工具(企事业、基金、债券、股票、期货、借贷、保险等等)和融资手段(上市、借贷、联合、兼并、租赁等等),如何划分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如何确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等,是管理者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内容。
  2.媒介集团。媒介的激烈竞争导致媒介资本的积聚和媒介集团化。媒介集团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主体。在广泛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媒介内部经济关系中,需要明确媒介集团的法律属性、地位和责任能力,更需要理清媒介集团内部法律关系:子报(刊、台)、子公司是其分支机构还是独立法人?集团内部的人员、财产、媒介资源如何进行分配?现在,有些媒介集团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内部矛盾,例如重新实行收入平均化、财务统一、管理统一,但是权责不清的苗头随之出现。
  五. 媒介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问题
  现在,新闻单位正在推行全员聘任制。但是,我国的新闻工作者一部分是党政官员、一部分是事业编制的国家干部,还有一部分是聘用人员。他们既不完全适用《公务员暂行条例》,也不完全适用《劳动法》。因此,对不同的人适用何种法律签定工作合同,需要认真加以研究。新闻单位应当在工作合同中对其新闻工作者的纪律约束和权益保障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保证他们完成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需要,还是解决工作合同争议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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