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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

媒介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


阚敬侠


【关键词】媒介 市场 法律
【全文】
  媒介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
  阚敬侠
   众所周知,新闻媒体既具有意识形态的政治属性,又具有一般行业的经济属性。近年来,国际新闻媒体的经济属性不断得以彰显,竞争日趋激烈,数量急剧增加,出现集团化、跨地域、跨媒体等新趋势,同时,资金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因此,新闻界就有了“媒介经济”之说。媒介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由于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尚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调整,因此,根据现行新闻政策和经济法律及其未来走向,研究我国媒介经济的法律问题,为媒介经济的发展提供指导、规范、咨询等服务,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是作者的一点粗浅思考,希望能够求教于同仁。
  一. 媒介信息产品生产制作中的法律问题
   1.媒介信息产品的生产制作主体。在新闻媒体以传播新闻为主的年代,
  我们习惯于将直接生产制作媒介信息产品的人称为新闻工作者或者编辑、记者。现在,新闻媒体除了继续传播新闻,又大量刊播知识、广告等新信息,并进行多业经营。因此,新闻工作者或者编辑、记者这一概念已经不能完全涵盖媒介信息产品的生产制作主体这一庞大的群体。据悉,狭义的新闻工作者——编辑记者,即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人约30万,而新闻界号称有75万新闻工作者。那些长期或临时受聘于新闻媒体从事编辑采访工作却没有记者证的人,那些从事新闻媒体广告、发行业务和多业经营的人,那些接受新闻媒体的委托从事策划、编辑、制作的人,那些为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素材和消息线索的人,他们的地位和名分尚未被法律确认。然而,他们一直在从事实际的媒介传播工作,他们的经济权利和义务也需要依法明确。这样,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更多的专业人士从事媒介工作,促进媒介事业的繁荣,而且能够防止和解决权利义务纠纷,为媒介经济发展铺平道路。
  2.媒介信息产品的载体。现在,媒介信息产品的载体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传统的单一载体如使用文字、图片的报纸、杂志和使用声音、图像的广播电视,增加了复合型的新载体:图文电视、文字显示屏、电视字幕、互联网,其中,互联网是集合文字、图片、声音、图像为一体的新型互动式媒体。确立这些新的载体在媒介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也是促进媒介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3.媒介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在当今大众传播分众化和媒介市场细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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