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立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合宪性、公益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言论出版自由必然与作者、出版者、被报道评论者等人的民事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区分实现政治、文化权利的新闻报道和恶意贬损他人的新闻报道就需要一把标尺:合宪性、公益性。
5、确立新闻侵权的裁判标准和免责事由。判断新闻侵权的现行标准包括是否基本真实、含有侮辱性言辞、获得许可、营利。新闻侵权免责事由有内容真实、公正评论、依据官方来源。无疑,现行规定尚有待改进,例如依据官方来源的报道一律应当免责吗?实际上,片面的法律事实不等同于新闻真实,显失公平的报道不应当免责。又如关于基本真实,应当具体规定新闻作品的主要事实要素。还应当借鉴国外的公众人物、无恶意、客观中立、公益性等易为公众认同的抗辩事由。
七、网络传播中的媒体权利与自律(5)
最近两年有关网络媒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开始增加,网络媒体权利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空前密切起来。新的变化已经产生,例如,聊天室、论坛、留言板等上面的文章不仅没有稿酬,作者却要为此支付网话费。这说明作者的网上知识产权已经小于原来的范围,网络媒体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增大。现在,免费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是例外。但是网络传播的大量、快捷、交互性等需求可能使免费或廉价利用成为一项原则。因为,包括智力成果在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已经大为降低、生产效率大为提高、市场供过于求,进入薄利多销的生产过剩时期。写作、发明、出版发行等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相当多的技术成果已经免费共享,极大地节约了生产和流通成本,加快了更新、流通速度。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应当降低——统一缩短版权和工业产权的保护期限,降低知识产权的收益标准和互联网接入费用,后者主要依靠发展宽带数字技术和禁止互联网接入垄断。促进知识技术广泛、迅速的传播与共享,推动科技创新,这是新闻传播事业肩负的新的历史使命。
网络传播者的义务与责任也有所发展。(6)网络传播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商、内容服务商和用户。技术服务商只应对传输技术负责而不应对所传输信息的内容负责;内容服务商包括新闻机构和非新闻机构仅对自制信息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而不应对链接信息的内容负责;任何信息发布者应对所制作信息的违反法纪和侵权后果负责;用户则对自己主页和所发电子邮件内容负责。必须确立网络传播的新规范,例如文明、尊重人格、保密、尊重知识产权、真实、禁止侵犯他人网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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