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控制中的新闻传播活动具有三个特性:1、合宪性。传播权利只能由
宪法设定,任何法律不得减损。2、正当性。法律不可能完全具体地规定新闻传播的所有方面,对新生的新闻传播现象,判断的标准是正当性——目的、手段、效果的合理性。3、真实性。建立和发展新闻报道的有限真实——相对真实、可裁定真实的相关理论,对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裁定,引入主观目的、客观表现、积极效果、消极危害等构成要件予以衡量。(3)
六、规范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初步框架——建立新闻争议处理制度体系(4)
争议处理制度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有关新闻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比较零散。名誉权诉讼是我国目前新闻争议处理制度的最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审理新闻侵权案件的若干准则。民间调解是处理新闻争议的次要途径。上海、天津的新闻界曾于90年代初建立新闻纠纷调解机构和规则,但实际上未能有效运作。中国记协建立了对部分新闻争议的民间调解制度,并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新闻争议仲裁制度的设想。根据新闻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我国应当建立下列新闻争议处理
制度体系:
1、新闻争议的
宪法诉讼、行政法诉讼制度。根据《
立法法》和《
行政诉讼法》,对国家机构以及其它公共机构所制定发布的非法限制、剥夺采访报道发表权利的法律文件,可以提起
宪法之诉和行政法之诉,进行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对阻挠、报复采访报道者的行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2、确立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不得提出新闻侵权诉讼的原则。对国家机构和其它公共机构的规则、行为及其官员的生活、品德发表批评、评论,进行采访报道是
宪法第
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使含有不实、不敬乃至有辱人格之词,只要没有诬告和侮辱的恶意,皆应免除法律责任。
3、以非讼方式作为处理新闻争议的主要方式。采用非讼方式如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社会的民商事等争议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新闻业改革使得新闻工作合同普遍化、新闻产品经营市场化,聘用合同、服务消费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纠纷必将增多,需要建立快捷的仲裁或调解制度,迅速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