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出版自由是近现代国家新闻传播活动最基本的观念和制度,而对此的限制和许可形成了新闻传播法律制度。国家限制的理由多种多样,同时国家应当尽可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传播权。对出版自由伤害个人利益的担心主要是诽谤和诋毁,人们多用人身权诉讼来限制。某人因行使自己的出版自由而可能影响另一人的其他权利。但是,人们为什么不担心其他权利会妨碍出版自由呢?因为,其他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是用法律设定的,而出版自由却没有。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但某些流行的观念和措施不合理限制了他们。人民必须在丰富多样的实践探索中才能克服谬误、寻求真理,这正是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所要求的。采访权概念经由实践发展而首次提出了新闻采访报道权的
宪法地位问题。我国新闻机构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具有崇高的社会政治地位,也应当同时具有重要的
宪法地位,享有广泛的新闻传播权利。
(二)适当的模式——公共控制
由社会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公共控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必然趋势。传播技术手段越先进、传播范围越广、传播资源越丰富,对传播进行行政控制的难度就越大。但是,要公平地分配现有传播资源,保证社会各阶层、团体、人群能够尽可能公平地占有、使用有限的传播资源,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调一致,这就是公共控制。我们可以建立四个层次的公共控制体系:1、政策咨询指导委员会,对新闻报道的价值观、舆论导向、媒体公共关系和媒体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咨询、指导意见,加强政策引导。2、争端裁决机构,迅速及时地解决新闻传播中的侵权纠纷、合同争议、竞争纠纷、劳动合同争议等各种争端,建立、发展先进的争端解决机制。3、行业自治机构,对行业的日常运作实行协调、监督、促进、维护,建立自主发展、自我规范的良性运行机制。如建立新闻纪律处分制度,由新闻纪律委员会制定《新闻纪律惩戒办法》,惩处新闻媒体发布违规广告、重大假新闻等行为;建立新闻职业资格和职业培训制度;建立自律维权工作网络,推动主要新闻媒体和各地记协建立法律事务部门、纠纷投诉中心、纪律委员会和维权委员会,建立人大、政协新闻界委员、代表联席会;奖励职业道德典范,评选优秀作品、人才和媒体;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劳动权益、增进社会福利,推动媒体建立健全劳动用人制度;建立新闻媒体发行审计机构,公开发行量或收视率;发展会员分类组织,服务细化,增强与基层新闻单位的交流,开展政策法纪和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4、社会评价机构,对传播效果进行社会研究、评估,为新闻传播事业的立法、司法等活动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