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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的维权与自律—对新闻传播业的规范

  四、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新闻传播权利。
  我国新闻传播业法治水平滞后,与法学界对新闻传播权利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我国法学界沿用西方法学公法(权)、私法(权)的传统,认为新闻传播权是受公法(行政法)调整的公权(类似于行政权),应受严格制约。新闻传播权因此受到民法人身权诉讼和行政法的双重制约。虽然我国新闻媒体的地位和属性相当特殊,是党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事业单位,代表党和政府,但它并不是行政法主体,新闻传播权利也不是行政职权。
  新闻传播事业的两种属性很恰当地概括了它的社会特征,引申到法学理论上,可以说新闻传播权也具有两种属性:既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载体,也是国家、社会、个人的舆论控制权。作为公民权的新闻传播权,是公民表达思想、传播信息、文化娱乐、监督公共职务行为的权利;作为舆论控制权的新闻传播权,是任何时代的国家、政党、社团和新闻媒体等机构和个人宣传、引导舆论的自然权利,介乎权力和权利之间。新闻传播权的这一概念除了带来权利(力)观念的变革,还将导致法治社会民主原则的革新。传统法治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新闻传播权并不只是大多数人的权利。国际新闻传播界关于更正和答辩的规定承认了少数人的权利。      
     正如马克思所说“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基本的自由”,人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就是新闻传播权。人民平等、自由地交换事实和思想,形成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共识。新闻传播权利的发展使传统的法律理念面临变革,丰富和发展民主监督权利成为必然,对法律体系的另一种划分已见端倪:宪法统率的三个法律部门即权利法、监督法和职务法应当平衡发展。权利法包括政治、社会、人身、经济、文化诸权利,监督法包括立法、司法、行政、舆论监督四方面,职务法包括国家机构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缺陷是权利法和监督法严重萎缩,职务法高度膨胀。以行政审批为例,全国行政审批事项原有2080个,各省市清理后保留的仍多达1千余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因此受到极大限制,而对国家职权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既不够健全、也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要保护人民民主的权力和公民权利,首先有赖于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权利的保障。
  五、新闻传播活动的社会控制模式(2)
  新闻传播业的规范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模式得以实现。社会关系的自然本性——秩序与规则、传播技术资源的有限性使社会控制成为必然,其根源在于信息传播所具有的天然目的性、互动性。首先,新闻传播是信息传播的一部分,而信息传播是人类社会相互联系的天然纽带,满足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需求,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其次,信息传播具有互动性,亦即信息主观性与客观性需达到统一均衡、信息生产主体之间在加工、传播、反馈等过程中相互作用以决定传播内容和方式。信息是人类对客观外在的主观认识,人们对信息甄别、选择的前提是某种价值标准,它们最终受到物质技术手段、人类发展需求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人类发展的新需求将促使信息越来越具有真实性和实用性。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追求客观真理是其必然要求:既发挥主观认识的能动性,又尊重客观真实;既强调传播组织者的引导作用,又不忽视人民大众的感受和认识。
  (一)国家控制: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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