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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的维权与自律—对新闻传播业的规范

  
  妨碍媒体合法权益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破坏、扰乱媒体正常发行。2000年夏法制日报某期因刊登批评报道而在某地神秘失踪,2001年2月23日某报因批评对核酸营养品的虚假宣传而在全国各地相继被神秘大量收购,以致报社紧急加印20万份。又如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封锁消息、打击报复等干涉不合理限制了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利。2001年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南丹事件所遇到的阻挠和危险足以说明维权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三、新闻传播业为什么需要规范?
   笔者在工作中常能体会到维权与自律的戏剧性结合。某媒体根据群众来信和公诉书等材料发表报道,批评某人违法违纪。该人被终审裁定无罪后遂起诉报道失实构成侵权,媒体最终败诉。该案引起人们对媒体自律的思考:媒体对涉嫌违法违纪者进行定性批评可能构成侵权。公民是否违法,最终应当由法院等权威机关裁决,媒体不应事前做定性批评。这一司法原则是正确的。今年3月某些媒体对“刘海洋事件”一边倒的批评和有罪推定式的报道明显不妥,引起有识之士的警觉。媒体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新闻活动的合法、正当范围,既不容他人侵犯,也不逾越他人的领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新闻法律争议的民事诉讼逐年上升,新闻界、法学界开始了对新闻传播法制的初步探索。(1)90年代末,新闻改革深化,媒体的经营和舆论监督功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产生了职业道德和职业权利的双重难题:权钱交易的有偿新闻、捕风捉影和歪曲事实的报道;媒体经营管理越来越受到财产权和经营权的困绕、对采访报道的阻挠和打击报复等等。因此,新闻业道德争议、行政争议、宪法争议逐渐增加,新闻法律关系逐渐成为社会热点。
  新闻传播业兼具一般行业的经济属性和意识形态特殊属性。媒体既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也要坚持新闻传播活动的法治化。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总方略。目前新闻传播业比较重视指令控制而忽视法律调控,行业法治水平比较滞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且要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新闻传播业必须尽快顺应这一目标进行改革。去年,中宣部等提出新闻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党委领导的宏观管理体制、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微观运行机制、体现宣传文化特点和法制建设总体要求的政策法律体系、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有限制的对外开放格局。探索如何实行党对新闻传播业的法治化领导是今后的重要课题。例如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党委部门对新闻媒体的领导应当与法治相结合,行政机关对媒体法人的经营管理进行市场监管,新闻行业组织与党政部门合作对媒体法人实行行业自律、并代表行业与政府等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媒体法人的微观运行机制包括投融资、销售发行、用人、成本核算管理等诸方面,是否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多种所有制并存或股份制等等,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和行业规章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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