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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共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共11条)。这两个司法解释对新闻单位因从事舆论监督而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形做了一些具体规定,确立了新闻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其主要内容见本文第四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5.行政规章。
  . 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第七条“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1950年)第四条“报纸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应负批评的责任。……报纸所发表的批评应当要求被批评者作适当的声明,以便向人民群众报告批评的结果。报纸应当用很大的注意来发表和答复读者的来信,特别是关于政府工作、经济建设事业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的信件。”
  6.其它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二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通知》(1995年)(1996年、1997年也有类似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这些通知均要求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以正面报道为主,同时适当揭露、批评一些典型案件。
  (二) 党的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新闻工作的政策以及新闻界行业组织制定的新闻职
  业道德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但是却对我国的新闻诉讼审判活动和新闻界有着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因此,它也成为我国舆论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有关舆论监督的政策规定(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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