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执法难”、“办案难”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
宪法原则,横遭一些人的践踏。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某些手中握有权柄的人,为私利或某种利害关系,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高压、威胁,干涉、阻挠他们依法独立办案。这些有权势之人的目的之所以能够达到,就在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考绩制度、晋升制度等等没有切实的制度化、法律化,以致于受到牵制。因此,司法机关党务、人事、财政、行政、业务等等方面的独立,实行垂直领导,是确保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实质所在。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是确保法律适用的关键。比如,1、党政分开,党务执法分权,以保证独立办案。2、司法机关内部实行垂直领导,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确保司法部门独立行使司法权。3、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如冤狱赔偿制度,法官惩戒制度,以保证司法人员正确执法办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建立健全司法监督制度,公民申诉制度。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以使司法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5、建立健全各种制约机制,以真正的实现各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6、理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各自权限及其相互关系,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及其制约关系,以有力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上述各点,有待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重要的是要健全一些相应的机构,制定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在一些严密的机制制约之下,使得司法人员唯法律是从,既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身也只能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当然,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牵涉到社会的许多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当前的我国,集中人力进行司法体制方面的专门研究,在原基础上,探求一适合我国国情,可使法律最大限度适用的司法体制,却是时代的要求,依法治国的要求,广大人民的要求。
<五>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
这一点,在司法体制的改革中,是至关重要的。司法工作人员可否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能否忠于职守、依法办案,必须以司法部门党务人事、财政、行政领导、业务指导等等的相对独立为基础。我们可以从如下几点加以考虑。1、司法系统的人事、财政应相对独立,不受地方党、政机关的制约。比如在人事制度上,要确实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检察官,录用干部实行公开招考制,坚决杜绝靠拉关系走后门进入司法部门的现象,实行干部定期培训制等等。2、司法工作人员的资格、权限及其任期。比如法官、检察官要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限制,尽快制定出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的任期,无严重违法,不得罢免等等。3、要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予以监督限制。4、可以考虑司法工作人员实行适当的高薪制,行政、业务管理垂直领导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