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现行司法体制是确使法律适用的根本保证
在此,似可得出一个结论:我国当前颁行了相当多的法律,有比较健全的执法机关,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依法办事而实行人治的现象却比较普遍的存在,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并不是那么的完全、彻底、充分。究其原因,根本的在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或缺欠,司法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这里,就如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仅供商榷。
<一>党对司法工作的指导问题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从宏观方面对司法工作进行方针性、原则性的指导,以保证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的正确实施,是无庸质疑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制约机制下,才能确保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
宪法原则得以充分实施。为此,有些学者对司法体制中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问题提出质疑,建议实行党政分开,由司法机关自身行使执法职能;③有的建议取消党的政法委员会。④以上观点是很值得深思的。公、检、法、司各机关内部均有党组织,仍无需再设立政法委,以免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可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以免别的党政机关干涉司法工作;司法机关内部党的组织与执法的业务机构之职责、权限,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实行党政分权,党务执法分开,以杜绝党组织婆婆妈妈一手全揽的现象。如此这样,不仅消减不了党对司法工作方针性、原则性的指导,反而会使党的政策性的指导进一步加强。实行党政分开,党务执法分权,撤销党的组织中有关司法业务的相应机构,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执法职能,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的关键。
<二>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怎么个监督法呢?这里牵涉到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任何监督权的顺利实施,都是难以想象的。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照搬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⑤我们反对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并不是要否定对权力行使的制约,而是要通过决策民主化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逐步形成切实可行的社会主义制约机制。这其中,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度,便是重要的一环。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极大的权威性,确保其切实行使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比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资格问题(如何产生及其任期),机构设置问题(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职责权限问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党政机关的干涉)等等,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三>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