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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与法律适用

  <二>我国当前法律适用的主要缺陷
   1、没有充分的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某些案件没弄清全部事实真象就定案,而某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了反倒定不了案。这其中个人的主观意志,尤其是某种利害关系的作用怕是非常之大的。当案件牵连到某些人们专心织成的关系网之时,神圣的法律便人为化了。该重判的可以减轻,该轻判的可以重处。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人的主观意志发挥了充分的、根本的作用。此种情况下,法律准绳变成了伸缩性很大的橡皮筋。没有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为执法的坚强后盾,怕是造成如上情况的主要原因。
  2、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诚然,绝对的平等、公平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那么一些特殊公民,他们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并不是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甚至在他们违法犯罪时,法律竟然显得是那么的蹩脚、无能。相反,一些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却受不到法律的保护,横遭他人的侵犯甚至凌辱。比如,一些公安派出所对于一般打驾斗殴的态度是无重伤、不死人不管,只是在有关自身某种利害关系之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才会起作用;个体工商户除极个别有“很硬”的关系的之外,每月的支出中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人事关系的费用,怕是得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了。要不然,你怎么能大大方方的开张营业,让某些人瞪着发红的眼睛眼睁睁地看着你赚钱发财呢?!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家庭出身、本人成分、社会地位和政治历史有何不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必须依法平等对待。然而古已有之的“官当”在当前的我国社会中怕是很流行的吧!“以官当罪”,本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党纪、政纪处罚了之。这,我们无不正视,但却麻木不仁!
  3、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阻碍了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如前所述,党政部门一些特权人物干涉甚至阻挠司法工作;司法机关本身制约机制的不严密;没有健全有效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如此种种,不能不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和缺欠,当是目前我国法律不能完全的正确、合法、及时适用的根本原因。
  4、法律规范的效力并非真正的适用到每个公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然而,在一些地区,对一些人,法律却无能为力地存在一些空白点。大到猖獗的“官倒”,严重的职务犯罪,与日俱增的经济犯罪活动中的官商结合,法律对于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是空白地带。小到诸如农村中一些有权势的人多生几个后代无人敢问;经常出入公共场所、横行乡里的地痞流氓称王称霸,有的甚至于同当地公安部门中的一些人关系密切。难怪人们冠之曰:“匪警勾结”。因此,司法部门没有相应强有力的制约、制衡、监督、弹劾机制,即使法律再完备、司法机关再多一些,也是空有其名,法律很难在社会中得到充分的、全面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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