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与法律适用
王靓华
【关键词】司法体制 法律适用 司法独立
【全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进一步走上了正常的轨道。重新修改制定了《
宪法》,先后颁布了有关刑事、民事、经济以及行政方面的大量的法律、法规、条例,虽有待进一步完善,可还是“有法可依”了。于此同时,公、检、法、司等政法部分以及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物价、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相继恢复、建立、健全。然而,时至如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依法办事而实行“人治”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不得不面对这一现实,在惊诧之余,似可得出一些结论。针对此种情况,本文试图从司法体制与法律适用之角度,就如下几个方面,做一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当前司法体制的状况及其弊端
这里,并不企图给司法体制下一完整的、科学的定义,但我们必须弄清它与司法制度的区别。所谓司法制度,就是“规定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审判程序、司法行政工作的制度的总称”。①在我国有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公证制度、调解制度、劳改劳教制度等等。而司法体制,是有关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内部组织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等等的制度。有的学者认为,是司法制度的外在的具体表现的实施形式。②比如公、检、法、司的机构设置、各自的管理权限及其制约关系。可见,二者是既有相互联系又有根本区别的两个概念。
<一>我国当前司法体制的一般状况
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的整体机构设置,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部门。各有各的分工、权限,相互间有配合、制约关系。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员会,对各司法部门实行组织上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指导。在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政法人才,调解民间纠纷,改造罪犯等各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保了国家的安定、人民的幸福,成就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人民司法机关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坚强后盾,我国的经济建设就一天也不能进行。然而,这样那样的弊端和缺陷,也不乏存在于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这,是不可避免的。
<二>我国当前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
1、党过多地干涉司法工作,消弱了党对司法工作指导性、方针性的领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创建了新中国,如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从政策、原则上对司法工作加以宏观指导,是无庸质疑的。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司法独立的虚伪性人所共知。然而,在我国的法制生活中,一些党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的有之,以权代法的有之,盲目指导、草菅人命的有之,为自己的私利干涉司法工作的也有之。我们不是要仅仅承认这一事实,而是必须面对且解决这些问题。如何使党对司法工作在宏观上加以政策性、原则性、方针性的指导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实现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
宪法原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