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腕》侵权了吗?
艾传涛
【关键词】搭便车
【全文】
导演冯小刚倾情奉献的2002年贺岁片《大腕》自上映以来,广大观众热烈追捧,票房一线飘红。单就这部商业影片而言,其本身最大的看点无疑是铺天盖地的“广告”效应,诸如“搜狗网全程直播”、“爱高VCD影碟机”、“555烟草”、“报丧鸟”、“河菲斯洗发液”等等此类,真是应验了一句话:不看不知道,一看乐不够。冯小刚正是对自己这个“歪点子”颇有信心,才向媒体坦言,“这就是影片吸引人的地方,我还非得用这样的方法,要不这部片子绝对没有它现在这样有看头”。《大腕》倍受国人欢迎的事实证实了这一策略的成功。值得耐人寻味的是,影片制作商依托高额票房赚取了巨大商业利润的时候,他们是否有通过“侵权”手段不劳而获的心虚和自省呢?
据说《大腕》在剧本阶段和拍摄期间,制作方邀请了投资方哥伦比亚电影(亚洲)公司的美方律师,以及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公司的中方律师,为影片中有关讽刺与幽默的相关情节把关。其中一些细节经过变形处理,修改图案、更换标志、改换名称、或改换名称后再变更产品,总之经过反复推敲才拍板,确保影片不出事(即“惹官司”)。影片中方投资负责人王中军还谈到,“双方律师的资质绝对让人信得过,且都是版权问题方面的权威。为了影片在海外和内地市场都顺利发行,律师们在对影片细节作法律方面的界定时都特别严谨。”由此可见影片制作商底气十足的自得心态。有趣的是,有媒体报道称,浙江温州报喜鸟西服公司对广告商的讽刺影射情节(“报喜鸟”成了“报丧鸟”)非常不满,欲将《大腕》制作方和编导冯小刚推上法庭。这应该是对商业电影制作商一个很好的警示。
是《大腕》侵权?抑或厂家作秀?《大腕》的剧情对一些著名商标的隐性借用如“可笑可乐”、“笑哈哈”、“搜狗网站”、“硕士伦”、“报丧鸟”等显然不是《
商标法》所能应对的一般情形。因为《
商标法》明文规定的商标侵权范围无法涵纳,同时这也不是商品假冒行为或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亦无能为力。究其原因,这种行为早已超出了市场同类或相似产品的竞争范畴而成为了法律盲点,当然这只是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而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范围已扩展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WTO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全方位的法律变革客观上要求适应这一时代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