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员结构的相似性
目前,WTO成员方已达140多个,基本上涵盖了各种经济发展层次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类型。而APEC现有的21个成员也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构成的,首创南北区域合作模式,各成员在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巨大。同时这样一个横跨太平洋两岸的大区域组织内部又有多个次区域和小区域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联盟和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及数个增长三角。[9] 这一切构成了区域内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 ,为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带来一系列矛盾和困难。合作主体间利益的多样化和利益关系的连横交叉,决定了经济合作过程中利益冲突的激烈和合作进程的艰难。可见,APEC成员的多样性和WTO的多样性是一致的,此决定了APEC很难像其他区域经济合作那样建成排他性的区域经济集团。
(四)APEC的超越性
我们知道,APEC开放的经济合作以前包含在GATT乌拉圭回合协议之内的,使得APEC之间所能作出的承诺似乎不大可能超出GATT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内容。但当乌拉圭回合停滞不前时,APEC所达成协议的内容已经超越了当时GATT仅限贸易领域的内容而深入到国际投资、知识产权、服务业等方面,对WTO的谈判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示范作用。[10] 假如将来WTO由于在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不能排除APEC在小范围内解决难以处理的问题的可能性。所以从长远来看,APEC具有促进全球自由化的巨大潜力和余地。自由化局限于单一发展渠道的观点是片面的,实际上全球经济自由化若没有EU、APEC这些性质各异区域组织的参与与合作是没有可能实现的。所以,应当注重APEC在某些方面有超越WTO的先导作用,及率先在本区域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并充分发挥APEC对未来的WTO谈判加以促进的推动作用。
三、正确对待差别,充分利用各自特点和优势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APEC与WTO的矛盾与差异,而是应当正视、重视并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利用APEC宽松、灵活的优势,化解矛盾促进发展
1、根据自身实际,发挥“协商一致”的优势
APEC没有采用GATT/WTO的表决程序,而采取协商方式来进行决策。任何重大决策都是通过三个层次的协商:即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及高官会,逐步达成共识。因为,在复杂、多样化的亚太地区内,以正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或条约的谈判来为贸易自由化进程决策几乎是不可能的。APEC本身的经验也说明如果每一步都依赖于谈判,那么 APEC从1989到 2001年间的发展不可能这样快。而APEC的协商虽然是“非正式的”,协商的结果也是不具有法律性质,是非约束性的,但由于是领导人们的政治承诺,公开于共同的声明中,故也是一种政府行为,因而具有道义上的约束性。它不但避免了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节约了决策时间,而且还具有某种“潜在的优势”,即鼓励成员国采取更合理的姿态来推进自由化。因为领导人们在“承诺”某一行动时,较之在协议书上签字那种顾虑重重的姿态要轻松自如的多。APEC决策方式允许成员们“先做起来再说”,甚至冒一下风险也无妨。这也是APEC把“超”(plus)的内容列在议程上的原因[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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