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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体化角度看WTO与APEC——兼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慕亚平、李砾)

  东南亚金融危机后,APEC各成员意识到日益突出的经济全球化将给 APEC的现状和发展带了挑战和机遇。在2001年10月上海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经济全球化成了各成员领导人关注的焦点及会议的主题。[3] 正如江泽民主席在会上指出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直接关系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前景的一个重要因素[4] 。“上海 APEC领导人宣言”明确指出:全球化是经济增长的强大推动力,它为提高APEC大家庭的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带来了希望。——然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众多机会没有被各个经济体以及经济体内的各个群体充分地分享[5] 。以经济信息化、生产跨国化、金融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全球化,使APEC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那么,在充满竞争的世界经济中,WTO与APEC的地位和关系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尽管,二者存在诸多矛盾,但其“大方向”是一致的,都是要推行全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实现经济全球化。表现在:
  (一)目标的一致性
  APEC汉城会议提出其宗旨和目标是“相互依存、共同利益,坚持开放性多边贸易体制和减少区域间贸易壁垒”。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与经济技术合作是APEC的两大具体目标。乌拉圭回合前,GATT的基本目标是:在处理缔约方的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要的巨大稳定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进而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目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目标,在保留了以上内容的同时又增加了两项彼此相关联的内容,即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最佳利用和环境保护。比较以上两者不难发现,APEC的目标着眼于亚太,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着眼于全球,前者侧重于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后者侧重于贸易就业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但两者的目标本质内涵和努力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原则的一致性
  实现APEC目标的方式,简言之,在自愿与协调的基础上采用“软”约束机制推进APEC进程。GATT、WTO目标是通过谈判达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的“硬”约束机制实现的。尽管两者实现目标的机制迥异,但两种机制下行事的基本原则框架却是一致的,主要体现在非歧视性原则等以下方面:
  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和生命力所在。APEC强调各成员国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主自愿,非歧视原则自然成为其基本原则。以成员单边自由化为基础,自然也就不存在对非成员的歧视。中美两国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的特殊性使得GATT/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打了折扣。但随着中国入世,这一问题已不复存在。在国民待遇方面,APEC的适用范围不仅覆盖了GATT/WTO的适用范围,而且有所超越。比如在WTO协议中,虽然GATs缔约国在服务自由化方面有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义务,但各方争议很大,所以GATT/WTO仍希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化。而在这方面APEC大阪行动议程已经作出承诺,扩大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的承诺,并于适当时候取消最惠国待遇的例外。APEC在透明度原则上也保持了与GATT/WTO的一致并有所超越,如GATT最初的透明度原则适用于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服务、加工等方面。[6] 大阪行动议程阐明的APEC透明度原则是“每个APEC成员将确保各自的影响APEC成员间的货物、服务及资本流动的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以便在亚太地区建立长期维持一个开放和可以预测的贸易和投资环境”[7] 。另外,GATT/WTO从有利于贸易和发展的角度考虑,主张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反对利用配额和许可证进行数量限制。但是GATT/WTO本身作为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其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存在着宽松的例外和灰色区域。有些国家,尤其是产品竞争力较弱的出口国,则希望配额制的存在以维护既得利益,因此,对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态度消极。APEC对以数量性限制为主要内容的非关税措施的态度则是“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确保APEC成员各种非关税措施的透明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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